瑞安市铭恩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产30万个汽车手轮、50万个手柄、10万个拉手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381MA2L6HP919 | 建设单位法人:刘光国 |
刘光国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塘下镇华海路8号301室(3号车间)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30万个汽车手轮、50万个手柄、10万个拉手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塘下镇华海路 8 号 301 室(3 号车间) |
经度:120.71590 纬度: 27.8119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2-14 |
温环瑞建〔2022〕2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00 |
12 | 运营单位名称:**** |
****0381MA2L6HP91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0304MA7F27QC7Y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304MA2AWR0E2Q | 竣工时间:2023-02-08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3-05-3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3-06-28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339642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文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30万个汽车手轮、50万个手柄、10万个拉手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文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1、锌铝合金—挖槽、打孔—抛光—抛丸—喷塑固化—组装—成品,2、塑料粒子—注塑—破碎—组装—成品,3、五金配件—组装—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及批文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排气筒(高度20m)引至楼顶排放;企业需设置除尘设备,对破碎粉尘进行除尘处理,处理达标后排放;喷塑、烘箱固化、抛丸、抛光的粉尘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2#排气筒(高度20m)引至楼顶排放。隔声减震。建设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场所,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琳、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做到“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地面采用防腐处理,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分类堆放,做好标牌、标识,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做好台账记录。具体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设计。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体废物出售或厂家回收,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注塑、固化工序设集气管道,注塑、固化废气收集后引至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气筒高度为20米;喷塑、抛丸工序设集气管道,喷塑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汇同抛丸粉尘一起引至楼顶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0米;抛光粉尘湿式除尘,加强车间通风;车间臭气浓度加强车间通风。生活垃圾、集尘、边角料和一般废包装袋为一般固废,集尘、边角料和一般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处理;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危险废物临时贮存仓库,已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性标志牌,并委托****对危废进行收集转运。其余建设项目与环评及批文一致。 |
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发生了变化,本次变动未新增污染因子及污染物排放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144 | 0.018 | 0 | 0 | 0.014 | 0.014 | |
0 | 0.007 | 0.009 | 0 | 0 | 0.007 | 0.007 | |
0 | 0.001 | 0.001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002 | 0.003 | 0 | 0 | 0.002 | 0.00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52 | 0.405 | 0 | 0 | 0.052 | 0.052 | / |
0 | 0.009 | 0.078 | 0 | 0 | 0.009 | 0.009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的B等级标准) | 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中的B等级标准)纳****处理厂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放。 | 正常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注塑、固化废气处理设施 | 项目注塑、破碎工序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标准;抛光、抛丸、喷塑、固化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注塑、固化工序设集气管道,注塑、固化废气收集后引至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气筒高度为20米 | 正常 | |
2 | 喷塑、抛丸粉尘处理设施 | 项目注塑、破碎工序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标准;抛光、抛丸、喷塑、固化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喷塑、抛丸工序设集气管道,喷塑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汇同抛丸粉尘一起引至楼顶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0米 | 正常 | |
3 | 抛光粉尘处理设施 | 项目注塑、破碎工序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标准;抛光、抛丸、喷塑、固化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抛光粉尘湿式除尘,加强车间通风 | 正常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车间合理布局,建筑墙体隔声等措施 | 正常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建设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场所,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琳、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做到“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地面采用防腐处理,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分类堆放,做好标牌、标识,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做好台账记录。具体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设计。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体废物出售或厂家回收,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生活垃圾、集尘、边角料和一般废包装袋为一般固废,集尘、边角料和一般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处理;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危险废物临时贮存仓库,已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性标志牌,并委托****对危废进行收集转运。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处理厂位于开发区大道以南,**大道以西,**大道以北地块,服务范围是**市区**片,****处理厂处理规模为21m3/d,其中扩容调试7万m3/d,提标调试21万m3/d,出水水质要求《****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采用放流管将处理后的尾水排入飞云江。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及批文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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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根据浙环发[2012]10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中规定:**、改建、扩建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且排放的水主要污染物仅源自厂区内独立生活区域所排放生活污水的,其新增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不进行区域替代削减。本项目营运期只排放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因此,项目COD和NH3-N污染物无需区域替代削减。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排放工业烟粉尘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市属于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根据《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7]29号)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市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本项目区域削减替代量为VOCs为0.156t/a,烟粉尘为0.608t/a。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及批文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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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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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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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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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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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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