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溶剂油蒸馏设备节能低碳改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 | 溶剂油蒸馏设备节能低碳改造项目 | 汤环管字[2024]42号 | 2024年9月19日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603(环评股)
通讯地址:**县产业集聚****生态环境局**分局(456150)
汤环管字[2024]42号
关于****溶剂油蒸馏设备节能低碳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单位(914********233259Q)委托****编制完成的《****溶剂油蒸馏设备节能低碳改造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开发区精忠路与**路交叉口,总投资4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是对溶剂油回收装置生产单元内的溶剂油蒸馏釜进行设备节能低碳化更新改造。
二、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1]94号)中有机化工行业的A级绩效分级指标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溶剂油回收系统有机废气,其中产生的不凝气须先经过碱液喷淋塔预处理,再由蓄热式废气焚烧装置焚烧处理,焚烧后的尾气再经碱液喷淋塔净化处理,处理后通过45m排气筒达标排放(DA001),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有机化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建议值要求及《****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1】94号)中有机化学行业(A级企业)涉VOCs的排放限值要求(20mg/m3),颗粒物、SO2、NO2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同时满足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有机化学行业(A级企业)直燃炉(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排放管控限值要求。
2、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须采取设置安装减震垫、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三)本项目为改建项目,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全厂废水出厂区总量控制指标为COD7.755t/a、NH3-N1.895t/a,****水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4.183t/a、NH3-N0.418t/a;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3.24t/a、颗粒物1.159t/a、SO20.151t/a、NOX1.282t/a。
(四)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排放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其他事项按“报告表”要求执行。
四、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五、本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试运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