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环境局****分局拟对以下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及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7-****0156; Email:****@qq.com
通讯地址:**市枚皋路19号**智慧谷B2楼30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年产2000台电动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生产项目 | **省淮****开发区**路21号一幢 | **** | 项目租赁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加工CNC,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建成后达到年产2000台电动摩托车及零部件的生产规模 | **市****公司 |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水洗废水、皮膜废水、预脱脂废水。生产****处理站(收集+调节+絮凝+沉淀+**+过滤)处理达标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同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其中COD、SS、氨氮、总磷、总氮****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无接管标准的石油类、LAS,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下料、抛丸、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1#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2#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烘干、电泳、塑粉烘干、电泳烘干、危废库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干式过滤棉+水喷淋+气雾分离+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3#排气筒排放;喷塑废气经管道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4#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喷漆、喷塑、喷漆烘干、电泳、塑粉烘干、电泳烘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下料、打磨、抛丸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关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燃气锅炉限值要求; 下料、打磨、抛丸、焊接、喷漆、喷塑、电泳、烘干工序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3、本项目采用隔声、减振、优化平面布置、设置绿化带、加强设备保养和维护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营运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设置一座15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一座5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漆渣、废漆桶、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过滤棉、废喷枪枪头、清洗废液、前处理废包装物、前处理残渣、污水站污泥、废切削液、废塑粉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边角料、废焊渣、废气处置收集的粉尘、废布袋、废标签及包装,统一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 5、企业以2#厂房、3#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