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制冷空调设备 需求描述 详见比选文件 | ¥227,880.00 | 1(批) | ¥227,8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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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货时间
签订合同后 15日历天内交货并完**装调试。
(二)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验收方式
1、货物到达现场后,成交供应商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1)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4、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5、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竞采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6、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7、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8、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本项目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总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所有税费、培训费、增加的辅助设备材料、配件等所有费用以及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注: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其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达到 6 年。出现因质量问题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现象,应给予免费置换或维修。采购人、被服务用户不承担因质量问题进行置换、维修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自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2、中标人的提供产品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项目整体质量保证期的,按中标人实际承诺质量保证期限执行;
3、投标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售后服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
(二)售后服务内容
供应商和厂家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服务:
1、质量保证期内服务要求
1.1电话咨询
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应急响应
用户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或厂家应在12小时内解决;无法在1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响应维修要求,48小时内修复,否则提供备用机。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期过后,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成交供应商和厂家提供售后服务的,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3、售后服务体系:要求售后服务体系完善,人员配套齐全。
(三)维修配件
成交供应商或厂家应提供备品备件,保证用户应急所需。使用的维修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1、到货安装并验收合格后, 5日内采购人一次性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2、每次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支付申请,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供应商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供应商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注:若涉及软件开发等服务类项目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所有设备按照制造商规定的产品包装和随机标准附件为准。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采购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
3、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直接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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