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你局上报的《****创业园区一宗23278.5平方米(34.9178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请示》(武自然资综〔2024〕2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创业园区一宗23278.5平方米(34.9178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具体协议出让方案批复如下:
一、出让地块位置:****园区(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23278.5㎡(约34.9178亩)。
三、土地用途: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四、土地使用年限:工业用地五十年(自2006年4月4日起算)。
五、出让方式:协议出让。
六、受让人:****。
七、出让底价:根据**大成土****公司(闽大成〔2024〕土估字第0038号)评估报告,评估价为人民币452.5万元(12.96万元/亩),协议出让总价为453万元(12.97万元/亩)。
八、出让金缴纳: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园区交纳的土地预约保证金2万元/亩,计73.56万元,共需缴纳出让金379.44万元。
九、土地交付:出让人在受让人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6个月内交付土地。
十、建设期限: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不可抗力条件除外),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十一、规划指标:容积率≥0.8(容积率计算标准按《**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限高15米。
十二、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十三、受让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十四、受让人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五、地下空间用途:满足人防、地下室车库等相关配套要求。按《****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2014〕8号)及《****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号)文件执行。
十六、该地块不得分割转让,如需转让必须整体转让。
十七、环保排污要求:有市政管网的,需按规范做好雨污分流,并与市政管网对接完善;无市政管网的,需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设施处理后,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外排。
十八、违约责任:
(1)受让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竞得人继续履约。
(2)受让人未按出让条件开发建设,出让人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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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监委。
****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