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科技创新园2025年-2026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信息科技创新园2025年-2026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的原因:本项目为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依据集团《关于印发****集团采购管理办法条文解释(2021版)的通知》(****采供〔2021〕11 号),“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或服务,涉及企业秘密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已完成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评审,评审结果如下:
一、01标包-北区物业服务(****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1. 第一中标候选人
(1) 单位名称:****
(2) 投标报价:****4681.95(含税)元人民币
(3) 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4) 工期(服务周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5) 评标情况:本项目2024年9月20日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5名。本项目共3名投标人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对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经评审,****综合排名第1
(6)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不涉及
(7)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
2. 第二中标候选人:
(1) 单位名称:**国****公司
(2) 投标报价:****1044.28(含税)元人民币
(3) 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4) 工期(服务周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5) 评标情况:本项目2024年9月20日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5名。本项目共3名投标人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对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经评审,**国****公司综合排名第2
(6)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不涉及
(7)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
3. 第三中标候选人:
(1) 单位名称:上****公司
(2) 投标报价:****3642.62(含税)元人民币
(3) 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4) 工期(服务周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5) 评标情况:本项目2024年9月20日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5名。本项目共3名投标人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对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经评审,上****公司综合排名第3
(6)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不涉及
(7)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
(二)否决投标情况:
本项目不涉及否决投标情况。
二、02标包-南区物业服务(****002)
否决投标情况:
上****公司提供的报价文件《分项报价表1 基本物业服务》序号12其他费用(F16)的“税前单价[元/月(次)]、税率”未填写,不符合分项报价表备注1“报价格式中各项报价 F9-F16(不含F11)、G5-G16均必须填写,不得缺省或回避填写,缺漏项则视为不满足实质性条款,将作否决投标处理”,不满足报价文件实质性条款,其投标被否决。
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仅2家,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本项目竞争性不充分,否决全部投标。
公示期:2024年09月24日至2024年09月26日
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采购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等企业制度,现将异议提出的要求告知如下:
1.异议提出人应为投标人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2.异议应通过****阳光采购网“招投标-采购异议-提出异议”模块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异议事项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异议项目名称、标段/包(如有);
(3)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相关的主张、诉求;
(4)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5)提出异议的日期;
3.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4.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5.异议人应提供关于异议事项的有效线索,且应配合查证;
6.书面异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件提交;
7.异议人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等非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合法信息来源;
8.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异议材料不明确、不充分,需要异议人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异议人应按要求进行明确或补充;
9.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
(1)异议提出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
(2)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新的事实证据,就同一事项反复提出异议的;
(3)异议事项已进入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司法程序的;
10. 异议人应保证异议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韩卓琪,177****9131
异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罗达维,010-****2968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