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雨虹新型建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2402-451103-04-01-372256)属**,项目于2023年2月经****开发区管理委员**意备案。项目位于**市**区水岩坝市场云****公司,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1'14.988",北纬24°30'56.599",占地面积为3000m2。项目拟租用**云****公司现有厂房,建设年产20万吨瓷砖胶、10万吨腻子粉、5万吨干粉砂浆生产线。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粉料、砂料、水泥→料仓→计量投料→密闭混合搅拌→包装。主要生产设备:螺旋输送机13台、投料机2台、搅拌机2台、包装机3台、码垛机3台、原料筒仓10个。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2万元,占总投资的2.1%。
由**天泰****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原料中砂料通过三面围挡的投料仓提升至筒仓内,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投料仓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18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重钙、****公司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筒仓;**泥、灰水泥等通过罐车直接泵入筒仓;进料粉尘经密闭排气管收集至筒仓配套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18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搅拌工序在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脉冲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18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18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设备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2.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3.运营期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产生。****公司化粪池处理,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园区污水处理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市**生态****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市**生态****执法大队。
五、请**市**生态****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9月19日
抄送:**天泰****公司。 |
**** 2024年9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