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次转让标的为堆放于**区轸溪镇刘沟村五组易坝砂石堆场的30万吨细砂,标的品质以现场移交的实物为准,标的数量移交至30万吨即告交易完成。 2. 特别提示:****交通局《S309线**区轸溪镇(轸溪村至刘沟村)段大修工程交通管制的通告》要求,S309线**区轸溪镇段于2024年6月26日至2025年1月20日实行全封闭施工。请意向受让方提前注意转运风险,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竞价,则视为知晓并认可上述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和全部责任等概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 履约保证金:成交单价*受让数量*3%。 4. 本次标的挂牌起价为含税单价72.9元/吨(税率为3%),加价幅度为0.2元/次。成交后转让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转运数量,据实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5.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6. 转让方联系人及电话:杨先生,139****9206。 |
****集团易坝砂石堆场30万吨细砂转让(2024年第六批) |
****集团易坝砂石堆场30万吨细砂转让(2024年第六批) | |||||
**** | 转让底价72.9元/吨 | ||||
挂牌价格为含税单价(税率为3%) |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2024-09-14 |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2024-09-29 |
1. 本次转让标的为堆放于**区轸溪镇刘沟村五组易坝砂石堆场的30万吨细砂,标的品质以现场移交的实物为准,标的数量移交至30万吨即告交易完成。 2. 特别提示:****交通局《S309线**区轸溪镇(轸溪村至刘沟村)段大修工程交通管制的通告》要求,S309线**区轸溪镇段于2024年6月26日至2025年1月20日实行全封闭施工。请意向受让方提前注意转运风险,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竞价,则视为知晓并认可上述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和全部责任等概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 履约保证金:成交单价*受让数量*3%。 4. 本次标的挂牌起价为含税单价72.9元/吨(税率为3%),加价幅度为0.2元/次。成交后转让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转运数量,据实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5.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6. 转让方联系人及电话:杨先生,139****9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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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元/吨 | |||||
分期 | |||||
一、本次转让标的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由交易双方场外结算。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5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到转让方******区宝莲路1998号)根据成交情况签订样稿所示《细砂转让合同》。 三、成交价款按成交单价×受让标的数量计算,遵循先款后货的原则,受让方应于《细砂转让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50%成交价款,剩余50%成交价款不得晚于转运期限的过半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部分成交价款。如受让方未按约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解除《细砂转让合同》,收回未转运砂石另行处置,且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成交后,标的实际移交数量的多少不影响交易服务费的支付,******分所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转让标的为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 三、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验标的品质、数量等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如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与标的现状有出入的,成交后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或反悔,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砂石堆料场内堆放的细****交易所处置标的,具体以堆场内现场转运并过磅计量称重为准。届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指派专人每日对转运数量进行现场签字确认,转运至30万吨时即告交易结束。 五、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运期为《细砂转让合同》签订后180日(按每月5万吨折算)。如遇本次转让时不可预见的道路整治、疫情及其他恶劣天气等不可归责于受让方原因造成受让方无法按约完成转运的,受让方须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转运时间。 五、标的砂石的现场装卸、转运等工作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受让方在签订《细砂转让合同》后3日内到标的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转运工作交底,交底后即可组织转运。转运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堆场管理制度,服从现场调度安排。如在转运过程中造成转让方场地、道路或其他财产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六、砂石过磅后的所有权归属买受人,受让方应自行寻找堆放场地,并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七、受让方应按期完成受让砂石的全部转运工作,如逾期的,未过磅转运部分砂石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受让方应向堆场管理方支付场地占用费(逾期在30日内的按1000元/日,逾期超过30日时,超过部分按3000元/日计算),如未支付的,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应交的场地占用费;如逾期超过90日的,转让方还有权解除《细砂转让合同》,收回剩余标的另行处置,届时受让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转让方不予退还。 八、受让方应自觉按运输、环保、水务、安全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转运工作所涉及的全部备案或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相关规定规范完全文明环保作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全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若因政策原因,导致《细砂转让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受让方和转让方向******分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十一、本公告及附件均为本次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二、其他事项详见《细砂转让合同》(样本)。 | |||||
110万元 | |||||
—— | |||||
2024-09-29 16:00:00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分所 | |||||
****分行 | |||||
811********00741084 |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由****分所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细砂转让合同》; 8.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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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动态报价 |
胡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833-****401 | ||
甘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028-****3311 |
总则 第一条****(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com)及第四产权(www.****.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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