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9月 23日至 2024年09月27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启德路29号联边公园3号楼,邮编:510425
联系电话:020-****9557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区 |
建设单位 | **** |
项目概况 | ****建设项目(投资项目代码:****)拟建于**市**区江高镇夏荷路2号之一,占地面积1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6110.28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主要建筑:2栋单层生产车间,2栋3层生产车间,1栋3层宿舍楼,1栋3层办公楼。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ABS、PP、HIPS、电子元件、PCB线路板、中纤维密度板、热熔胶、五金配件等为原材料,经注塑、开料、木加工、点胶、焊锡、组装等工序年生产806音响40万套。主要设备包括注塑机、贴片机、破碎机、锡膏印刷机、点焊机、开槽机、钻床、过胶机等。 |
环评机构 | ******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注塑、贴皮、焊锡、回流焊、点胶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开料、木加工等工序产生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锡及其化合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该项目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控制。 (六)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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