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采石场石料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2024-07-08 |
2024-09-29 |
项目咨询请联系 翁先生|联系电话:0570-****705 手机号:180****7027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县****采石场石料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其他 | 位于**县****采石场,堆放在场地内的石料为用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碎石。根据堆方估算报告,总堆方量约为63022.5立方。 |
其他披露内容 | 1.砂石产品的品质、数量以现场现状为准,本次拍卖数量为63022.5立方米, 一旦转让成交,涉及数量、品质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竞买人应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充分考虑卵石的数量、品质、比例、运输条件、市场行情等因素,一旦竞得成为受让方,所有投资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范围、装运顺序由转让方划定,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指挥有序清运标的物。意向方在报名前可请第三方机构测绘、检测,费用自理。由出让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受让方须无条件按本次成交价进行受让并及时足额缴纳相关款项后处置。 ****中心根据预估方量计算的暂定价款(63022.5立方米*成交单价)进行服务费的结算,不多退少补。服务费由中标方支付。 3.挂牌公告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 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 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以5个工作 日为周期,信息披露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5.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5天内通过浙交汇缴纳成交价款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接材料。 6.转让标的现存放于**县****采石场。挂牌期间由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经过工作人员认证的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 下 : 柴先生 152****5901 ( 看 样 时 间:披露结束前二个工作日,看样前请提前一天联系工作人员) 7.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所在区域砂石处置、运输等要求,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 | **省**市**县华埠**滨中路7号得阳大厦4楼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824MA2DGACC1Y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单价 |
转让单价(万元) | 0.0046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计量单位 | 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在项目成交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报名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详见清单(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 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 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中心有限公司收费管理办法》承担。 4.本次转让标的堆放于**想****采石场,意向方需自行前往踏勘。 5.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10天内通过浙交汇缴纳成交价款并一次性支付50万提货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并与转让方签署交接清单与承诺书等书面手续方可转运标的。 履约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 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提货保证金。如受让方逾期或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违约的,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因受让方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 转让方均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扣减后如履约保证金不足原数额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应当在收到转让方通知后5日内补足至原数额。 6.成交价款支付方式:成交后5天内按支付成交价款和手续费,并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提货保证金,待资产移交后根据实际方量多退少补成交价款。成交价款及手续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197********021770;开户行:****分行营业部)。 7.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承诺书、交接清单等书面手续签约人,承诺书中除受让方 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等手填信息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8.标的交割及清运事项(详见承诺书): 本人通过公开拍卖,竞得**县****采石场石料。现根据公开处置约定,本人保证如下: 1、标的数量质量。标的实物为石灰岩碎石,本人认同****委托****计算方量,石灰岩石料质量以现场堆放实际为准。 转让成交后,本人不会用任何理由提出退款要求,不会以质量等理由将部分标的遗留现场。 2、 道路情况。场内、场外道路由本人自行协商,如有纠纷导致运输不畅,本人自担风险,后果自负。 3、 交纳保证金。本人自愿缴纳50万元提货保证金。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清运完毕的,本人同意按照2000元/天的标准扣除提货保证金。 4、标的交付保管。标的交付本人后,直至标的全部提货完毕,期间因保管、 运输等过程发生偷盗、遗失等一切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5、 场地设施。本人在提货时,会自行协调解决与本场地有关的各类纠纷,会保护场地周边的各种公共设施,会做好提货过程中各类安全防范工作,会自始自终保持环境整洁。如未做到, 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6、标的运输。 (1)接受监管。自觉接受乡、村两级对运输过程的日常监管,****政府对运输工作的管理。 (2)车辆要求。①运输车辆由本人自备,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均应符合国家 相关规定及标准,同时符合乡镇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要求;②运输时,车辆上显眼处需悬挂标牌,标牌内容须显示“运输单位及车辆编号”等信息。③装车不超拦板,行驶时必须加盖篷布,提货过程中应做好车辆限速限载、禁止抛洒、扬尘控制等安全环保措施。 (3)纠纷协调。①关系协调。标的提货过程中,本人与相邻或沿途村庄之间的关系以及产生的纠纷,由本人自行协调,委托人、拍卖人不负责协调。② 本人须按照当地管理要求做好道路维护和保洁。运输时对途经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及周边建筑物、农作物等造成污染或破坏等引起的纠纷及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关保洁、维护、修补等费用由本人承担。 7、 搬运期限。本人须在标的交付后60天内完成所有卵石运输,该期限不受天气、运输车辆对途经道路、桥梁及周边建筑物损坏等引起的纠纷等因素影响。确实需要**运输期限,需向属地乡镇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8、 不超范围。本人只负责提货及过程管理,不参与施工;本人在提货过程中,不越界开挖,不超深开挖,一切都以该场地未堆料之前的原始形态为准开展施工,装车结束后要恢复土地原样。如有违反,自愿放弃保证金并自觉接受执法部门查处。 9、 清运填埋。如本人放弃提货外运的,本人也同时放弃已上交的拍卖款和提货保证金,剩余方量由委托人****负责清运填埋,本人同意将上述全部钱款作为清运填埋费用,不多还少补。 | |
展示时间 | 披露结束前二个工作日,看样前请提前一天联系工作人员 | |
展示地点 | **县****采石场 | |
联系人姓名 | 柴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152****5901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承诺书.docx 、 2.授权委托书.docx 、 实地勘察证明(转让).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翁先生 | 电话 | 0570-****705 |
手机 | 180****7027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市柯**芹江东路288号1号楼1415室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柴先生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