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兴公司厂区室外配套改造项目澄清公告第(2)次
荔兴公司厂区室外配套改造项目
项目通知
致各潜在投标人:
因本项目收到投诉函,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暂停本次招投标活动。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后续项目通知。
注:本通知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答疑纪要等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4 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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