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6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学院教学资产设备搬**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学院教学资产设备搬**装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500万元(第一包:349万元)
投诉人:云****公司
地址:**省****社区大漾田村131号一层
被投诉人1:****学院
地址:**省**市**区龚家坪东路1号
被投诉人2:**中远天成****公司
地址:**省**市**区**北路828号良志.**之窗1号楼1103至1106室
第一包成交供应商:****
地址:**省****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三路39号自编八栋研发楼3楼303房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8月15日收到的云****公司对“****学院教学资产设备搬**装服务项目”第一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答复内容缺乏实质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定,运输车辆和货物总质量为4500千克及以下时无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但运输车辆和货物总质量为4500千克以上时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运营证,第一包中多件设备质量远超4500千克,且结合车辆自身质量,运输总质量必然超过4500千克,但第一包成交供应商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也无任何落户搬迁或搬运车辆,且第一包磋商文件不允许供应商分包、转包,而其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第一包成交供应商存在虚假、无效承诺,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磋商文件、评审报告、第一包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答复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一包磋商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未对运输车辆的质量作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第一包成交供应商响应其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完成搬迁任务,且采购人出具的《****学院教学资产设备搬**装服务项目的补充说明》称,允许供应商就采购范围内的搬****制造厂家的协助指导下进行拆解后,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输至目的地,因此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成交供应商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存在分包、转包、虚假承诺、无效承诺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第一包成交供应商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不影响第一包采购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第一包的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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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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