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中俄铁路边民互市贸易点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881MA18WBK32C | 建设单位法人:丁力 |
丁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水务局西侧厢房楼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俄铁路边民互市贸易点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180-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L7299-L7299-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黑龙****经济开发区内 |
经度:132.543892 纬度: 47.660620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3-30 |
佳同环建审〔2022〕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7800 |
220 | 运营单位名称:****口岸局 |
112********943131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世纪****公司 |
****0800MA195TT086 | 验收监测单位:**世纪****公司 |
****0800MA195TT086 | 竣工时间:2023-04-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7-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06195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黑龙****经济开发区内。总投资额为 78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0 万元。占地面积 47582.75m2,建筑面积 12109.97m2。建设综合楼 2320.38m2,海关检验平台用房 1650.69m2,1#丙类库房 666.90m2,2#丙类库房 3465.90m2,3#丙类库房 2695.20m2,4#丙类库房908.20m2,检疫处理区用房 342.70m2,1#门卫 30m2,2#门卫 30m2,并建设配套基础设施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黑龙****经济开发区内。总投资额为 78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0 万元。占地面积 47582.75m2,建筑面积 12109.97m2。建设综合楼 2320.38m2,海关检验平台用房 1650.69m2,1#丙类库房 666.90m2,2#丙类库房 3465.90m2,3#丙类库房 2695.20m2,4#丙类库房908.20m2,检疫处理区用房 342.70m2,1#门卫 30m2,2#门卫 30m2,并建设配套基础设施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工艺流程: “出入境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者潜在危害,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措施。根据国家****总局《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1号)规定,不同进出口货物采用不同检疫方法,木项目设置溴甲烷熏蒸房与热处理房、无害化处理各一座。用于处理进出口的不同货物。 (一)熏蒸系统 1、检查货物种类及包装。不宜用溴甲烷熏蒸的货物不应进行熏蒸处理:货物包装为密封不透气或透气性不好的,应在货主允许的情况下打开包装或在包装上打孔(否则不能熏蒸),确保足量的熏蒸剂气体进入货物内部或通风散气期问熏蒸剂气体从货物内部快速散山来。堆放货物时应留有足够空间,以使熏蒸气体的扩散和穿透。货物堆垛四**熏蒸库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至少留有20cm空间。 2、熏蒸处理温度的检测和投药量的确定。熏蒸处理前,分别检测和记录熏蒸库内空间温度****中心温度,用以确定熏蒸处理温度,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根据已确定的熏蒸处理温度,查阅相关检疫熏蒸处理技术标准或要求,选择合适的熏蒸剂投药剂量。 3.熏蒸处理前的准备工作。关闭熏蒸库门,确保关闭严密。检查熏蒸库配备的各种设备及防毒面具的有效性并确保能正常工作,根据需要,进行熏蒸库气密性检测,设置熏蒸处理危险区域,张贴或悬挂危险警戒标志,无关人员离开熏蒸处理危险区域。 4投药与环流。正确打开或关闭熏蒸管路上的相关阀门,开启循环风机、汽化器和投药系统。采用电热水暖低温加热方式进行加热使熏蒸剂气化。检查熏蒸汽化器温度,开始投药熏蒸。本系统采用熏蒸处理中央控制系统全自动控制,实现无人值守全自动化运行,并实时自动监管运行状态,在熏蒸过程中结合溴甲烷浓度仪表、溴甲烷浓度检测系统实时检测,另配有溴甲烷泄漏报警装置。 5.熏蒸气体浓度检测。熏蒸处理期间应按规定定时进行熏蒸库内气体浓度的检测和记录。各取样点的浓度检测值不得低于相关检疫熏蒸处理技术标准或要求中规定的最低浓度值。 6.通风散气。当熏蒸库内规定时间所有熏蒸气体浓度检测值均符合标准(规定)的最低浓度检测值且到了规定的熏蒸时间(≥24),应立即结束熏蒸。正确开启和关闭循环管路上相应的阀门,启动循环风机,将熏蒸库内残存的熏蒸剂通过低温冷凝回收+PLC自动控制+活性炭吸附,用库内溴甲烷浓度数值来计算回收的比例,达不到回收比例时,继续循环回收直至达到85%为止,处理后排入空气中。 当熏蒸库内熏蒸剂气体浓度降低至低于熏蒸气体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时,结束通风散气,收回警戒标识和安全隔离设施,完成熏蒸处理。 综上所述,熏蒸工艺是在常温常压下利用熏蒸剂溴甲烷对货物中可能存在的外来物种进行灭活。熏蒸过程中不涉及高温高压工艺和设备,也不涉及除溴甲烷外的其他化学品,环境风险相对较低。 (二)检疫热处理系统 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本项目采用热处理进行除害。通过热处理控制柜启动净水机,净化自来水后注入蒸汽发生器主体,通过液化气罐进行加热纯净水产生蒸汽,在高温风机的循环下,热处理库内温度可升至85度以上,木质包装木芯内的温度达到56度,并维持30分钟以上,就完成了热处理。通过工业级散热片加热热处理库房,从而对货物进行高温处理,过程中产生水蒸气,工作结束后,排湿系统把冷凝水蒸汽通过管道回收至净水器重新利用。 (三)无害化处理设备检疫 无害化处理系统可以对动植物产品,包括肉类、水果和粮食下脚料等以及检疫截获物进行实时高温无害化处理。 利用一体化专用封闭设备,具有高温与生物降解复合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功能和电导热油加热系统功能,通过高温灭菌、配合生物降解处理病动物尸体及废弃物,转化为可产生有机肥的原料,达到灭菌、减量、环保和**循环利用效果。处理有机废弃物过程中气体经过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净化器+****设备处理达标后无组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工艺流程: “出入境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者潜在危害,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措施。根据国家****总局《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1号)规定,不同进出口货物采用不同检疫方法,木项目设置溴甲烷熏蒸房与热处理房、无害化处理各一座。用于处理进出口的不同货物。 (一)熏蒸系统 1、检查货物种类及包装。不宜用溴甲烷熏蒸的货物不应进行熏蒸处理:货物包装为密封不透气或透气性不好的,应在货主允许的情况下打开包装或在包装上打孔(否则不能熏蒸),确保足量的熏蒸剂气体进入货物内部或通风散气期问熏蒸剂气体从货物内部快速散山来。堆放货物时应留有足够空间,以使熏蒸气体的扩散和穿透。货物堆垛四**熏蒸库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至少留有20cm空间。 2、熏蒸处理温度的检测和投药量的确定。熏蒸处理前,分别检测和记录熏蒸库内空间温度****中心温度,用以确定熏蒸处理温度,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根据已确定的熏蒸处理温度,查阅相关检疫熏蒸处理技术标准或要求,选择合适的熏蒸剂投药剂量。 3.熏蒸处理前的准备工作。关闭熏蒸库门,确保关闭严密。检查熏蒸库配备的各种设备及防毒面具的有效性并确保能正常工作,根据需要,进行熏蒸库气密性检测,设置熏蒸处理危险区域,张贴或悬挂危险警戒标志,无关人员离开熏蒸处理危险区域。 4投药与环流。正确打开或关闭熏蒸管路上的相关阀门,开启循环风机、汽化器和投药系统。采用电热水暖低温加热方式进行加热使熏蒸剂气化。检查熏蒸汽化器温度,开始投药熏蒸。本系统采用熏蒸处理中央控制系统全自动控制,实现无人值守全自动化运行,并实时自动监管运行状态,在熏蒸过程中结合溴甲烷浓度仪表、溴甲烷浓度检测系统实时检测,另配有溴甲烷泄漏报警装置。 5.熏蒸气体浓度检测。熏蒸处理期间应按规定定时进行熏蒸库内气体浓度的检测和记录。各取样点的浓度检测值不得低于相关检疫熏蒸处理技术标准或要求中规定的最低浓度值。 6.通风散气。当熏蒸库内规定时间所有熏蒸气体浓度检测值均符合标准(规定)的最低浓度检测值且到了规定的熏蒸时间(≥24),应立即结束熏蒸。正确开启和关闭循环管路上相应的阀门,启动循环风机,将熏蒸库内残存的熏蒸剂通过低温冷凝回收+PLC自动控制+活性炭吸附,用库内溴甲烷浓度数值来计算回收的比例,达不到回收比例时,继续循环回收直至达到85%为止,处理后排入空气中。 当熏蒸库内熏蒸剂气体浓度降低至低于熏蒸气体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时,结束通风散气,收回警戒标识和安全隔离设施,完成熏蒸处理。 综上所述,熏蒸工艺是在常温常压下利用熏蒸剂溴甲烷对货物中可能存在的外来物种进行灭活。熏蒸过程中不涉及高温高压工艺和设备,也不涉及除溴甲烷外的其他化学品,环境风险相对较低。 (二)检疫热处理系统 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本项目采用热处理进行除害。通过热处理控制柜启动净水机,净化自来水后注入蒸汽发生器主体,通过液化气罐进行加热纯净水产生蒸汽,在高温风机的循环下,热处理库内温度可升至85度以上,木质包装木芯内的温度达到56度,并维持30分钟以上,就完成了热处理。通过工业级散热片加热热处理库房,从而对货物进行高温处理,过程中产生水蒸气,工作结束后,排湿系统把冷凝水蒸汽通过管道回收至净水器重新利用。 (三)无害化处理设备检疫 无害化处理系统可以对动植物产品,包括肉类、水果和粮食下脚料等以及检疫截获物进行实时高温无害化处理。 利用一体化专用封闭设备,具有高温与生物降解复合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功能和电导热油加热系统功能,通过高温灭菌、配合生物降解处理病动物尸体及废弃物,转化为可产生有机肥的原料,达到灭菌、减量、环保和**循环利用效果。处理有机废弃物过程中气体经过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净化器+****设备处理达标后无组织排放。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运营期热处理库蒸煮产生冷凝水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自建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通过市政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运营期间无害化处理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紫外消毒(去除效率为 90%)处理后经 15 米排气筒排放(DA001),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要求;活性炭每个季度更换一次,年产量约 0.22;熏蒸房通过低温冷凝回收+PLC 自动控制+活性炭吸附回收废气,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度 5 米排入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中无组织排放限制要求。供热方面采暖热源为市政热源供给 60/45℃热水。采暖房间散热器选用四柱 760型铸铁散热器。无害化处理间热源采用电加热导热油炉,不产生废气。 3、运营期间生活垃圾、废包装袋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废紫外灯管、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 5m2,用于储存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地面采用**度聚乙烯膜(HDPE)进行防渗,防渗技术要求达到等效粘土防渗层 Mb≥2.0mm,K≤1×10-10cm/s。 | 实际建设情况:无害化处理间与熏蒸间共用一个15m 排气筒,其他与环评批复相符,按照要求落实 |
无害化处理间与熏蒸间共用一个15m 排气筒,其他与环评批复相符,按照要求落实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 实际建设情况: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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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无害化处理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紫外消毒(去除效率为90%)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DA001)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 已落实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无害化处理间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浓度在0.12~0.18mg/m3之间,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 |
2 | 熏蒸房通过低温冷凝回收+PLC自动控制+活性炭吸附回收废气,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度15米排入空气中;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无组织排放限制要求 | 无害化处理间与熏蒸间共用一个15m排气筒,其他与环评批复相符,按照要求落实。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07L,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害化处理间外及熏蒸房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07L,均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运营期间生活垃圾、废包装袋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废紫外灯管、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5m2,用于储存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地面采用**度聚乙烯膜(HDPE)进行防渗,防渗技术要求达到等效粘土防渗层Mb≥2.0mm,K≤1×10-10cm/s。 | 已落实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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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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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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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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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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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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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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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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