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营产营具采购
二、招标编号:****
三、采购需求
序号 | 产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采购方式 | 项目预算 | 备注 |
1 | 营产营具采购 | 项 | 1 | 竞争性谈判 | 65万元 |
四、技术标准
(一)总体要求
投标产品如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应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如投标产品与标准、规范不一致的,高于标准、规范的按具体采购需求执行,低于标准、规范的按标准、规范执行。
(二)实质性要求(见附件)
五、服务要求
为确保货物质量,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如无法提供的,视为虚假应标,取消成交资格。
1.除“参数配置”中另有要求外,其余货物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质保期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少于3年,质保期内免费上门维修,免费更换零部件。
2.项目整体安装完毕,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内(不少于3年)所有货物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免费更换零部件,更换所用货物不得低于竞标标准。质保期满后,如需更换货物零部件,成交供应商须保证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和服务。
3.在质保期内货物非因人为及不可抗拒因素的原因而引起损坏或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应免费予以技术服务、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和零部件的费用,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成交供应商也要积极帮助采购人修理,并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和服务。
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供货成本及参数要求再进行报价,如供应商低价恶意竞标且成交后无法按要求提供货物或者所供货物及资质要求无法满足参数要求的,采购人将按虚假应标处理,并保留因耽误采购人使用时间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利,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二)保密要求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三)报价要求
供应商以人民币报价,报价不高于预算价格,包含本项目中必须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局限于产品价格、货物的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运输费(含装卸费)、送货上门费、安装费、税费、售后服务费、到现场验收的费用、产品质保期内维护等费用)。在合同履行时务,采购方将不予支付该报价之外任何额外费用。
(四)材料样品要求
供应商请提供以下货物的材料样品
序号 | 材料样品名称 | 数量 | 参考规格 | 备注说明 |
1 | 多层实木板 | 1块 | ||
2 | 橡木 | 1块 | ||
3 | 扶手 | 1个 | ||
4 | 海绵 | 1块 | ||
5 | 铰链 | 1个 | ||
6 | 导轨 | 1个 |
1.材料样品只是作为加分项,不作为竞标的必须要求;材料样品的规格尺寸不作为评定要求。但对材料样品有具体制作要求的按要求提供。
2.材料样品递交时间:为开标当天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3.提交材料样品的地点:
4.材料样品递交要求:
(1)提交材料样品的代表须向工作人员提交“材料样品授权委托书”原件。
(2)所有材料样品按以下规定要求密封(包装):材料样品包装外面贴上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及供应商名称等信息;包装里面的各材料样品不能出现有关供应商的标识,如出现透露供应商的信息,材料样品不得进行评定。
(3)评标前由工作人员将对竞标人的标签进行遮盖,评定材料样品时由工作人员及评委一起打开,待评定材料样品完毕后,再统一拆封所有竞标人的标签。
(4)采购结果公告后,中标人材料样品不退,作为验收依据之一。其余未中标的材料样品在接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不及时领取材料样品所造成的损失,竞标人自行承担。
(五)其他项目个性化要求
1.供应商须按以上的货物名称进行竞标及报价,本采购需求中产品尺寸仅供参考;为确保产品使用安全性,材质的参数要求须满足或优于采购人要求;产品性能须满足或优于采购人要求;引用的所有标准,如有更新或替换时,应执行最新标准。“实质性要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供应商不响应或不满足的,响应文件即作无效处理。
2.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报价时提供所投产品品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
4.本项目采购任务急,现特向潜在供应商作出相关提醒:成交后无故放弃以及不按合同履行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有权按预算金额20%的赔偿金额向成交供应商追偿其所造成的损失。
六、投标(报价)人资质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采购需求,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竞标。
5.在军队采购网(www.****.cn)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及供应商暂停资格列表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竞标。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七、交货、验收、付款及其他内容
(一)交货、验收
1.交货期:供货方接到通知后30天内交货、安装完毕并通过最终验收交付使用。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交付使用的或无故延期供货,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超过 45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等一切费用。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生产全新的、完整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货物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正规合法经销渠道。所有产品除满足上表要求的技术参数外,其余均按国家标准及生产厂家出厂标准配置。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需求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该货物。成交供应商拒绝更换货物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经济损失。
3.本次采购的货物必须是成交供应商免费送货上门并提供免费安装,不接受物流快递发货以及远程指导安装,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
4.如不能按期交货和安装完毕,则视为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而导致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二)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 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凭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全额发票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95%,剩余5%作为质保金满1年后支付。
(三)现场踏勘等信息
(四)其他信息
八、公示期
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29日。
九、意见反馈和有关说明
供应商可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邮箱或邮件的方式将材料递交我部,意见和建议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材料将作为我部预研和参数拟制的重要依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联系人:荣先生 电话:0771-****392
手机:156****8900
监督人:郑先生 电话:0771-****460
地 址:****市**区
日 期: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