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购置放射性药品及原料的批复
****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购置放射性药品及原料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4-09-24
你单位《关于办理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的请示》(青五院〔2024〕99号)及申请材料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单位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从******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国环辐证〔A1938〕)转入总活度为1.54E+11Bq的Tc-99m,频次共72次,用于放射性药物诊断,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转入总活度为4.63E+10Bq的F-18,频次共66次,用于放射性药物诊断,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按照国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放射性药品使用、贮存等环节安全防护措施、放射性药品运输辐射安全和其他监管部门各项管理要求,切实加强放射性药品利用各环节安全管理,杜绝辐射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完善放射性药品贮存、分装、使用等场所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贮存、分装、使用等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辐射防护警示标识,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照射。
三、严格按操作规程配置使用放射性药品,做好对医患人员受照剂量的控制,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放射性药品终止使用后,其空容器须按照回收协议返回生产厂家。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按规定排放放射性废水和贮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四、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建立健全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使用相关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放射性药品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封存现场并向我厅报告。
五、2025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提交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书面报告2024年度全年放射性药品转入、库存、使用及返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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