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请示》(省医院〔2024〕214号)和相关申请材料悉。经审查,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满足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条件,同意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001154H
地 址:**省**市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
许可证号:青环辐证〔10047〕
种类和范围:使用Ⅲ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有效期至:2029年9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厅将于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许可证。
经许可后,禁止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及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规定,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自行组织考核,从事Ⅱ类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集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编写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连同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于每年1月31日前上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cn/)。
如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或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场所的,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经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市、****环境局按照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对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活动进行监管,开展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你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