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富燊五金有限公司(二次迁改建)
环评拟审批情况 详细
受理号(号) | 202****1570 |
项目名称 | ****(二次迁改建) |
建设地点 | **省**市石排镇**工业南五路2号4号楼107室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项目概况 | ****原名东****公司,于2018年10月委托****编制了《东****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5月5****环境局审批同意,批复文号:东环建〔2019〕6536号;于2019年6月委托**宜洁****公司编制了《东****公司(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9月17****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批复文号:东环建〔2019〕18625号。 企业于2020年6月19日改名为****,具体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莞核变通内字[2020]第****418556号。 企业于2020年7月12日完成自主验收,具体见《关于****迁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企业于2021年11月4日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有效期:2021年08月25至2026年08月24。 现由于发展需要,企业拟搬迁至**省**市石排镇**工业南五路2号4号楼107室(详见项目地理位置图),搬****中心坐标:北纬23°5′41.109″,东经113°58′48.016″。 搬迁后企业拟减少压铸机和配套的熔炉各2台、水帘柜1台、喷粉柜1台、研磨机1台以及其他配套的部分机加工设备,同时去除丝印和移印工序,减少丝印机3台和移印机2台。 迁改建完成后,项目占地面积为1630m2,建筑面积为1630m2,主要从事五金配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五金配件30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熔化、压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一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直接高空排放;喷漆、烘烤工序位于密闭车间内,废气收集后引至一套“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喷粉工序位于密闭的喷粉房内,产生的少量粉尘先经设备自带的滤芯回收装置回收后,剩余部分经收集后引至一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切割、打磨工序产生的少量粉尘直接无组织排放;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水帘除尘装置收集后无组织排放。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压铸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压铸工序喷淋水经定期捞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除尘装置用水经定期捞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脱模剂用水全部在使用过程自然蒸发,不外排;喷漆工序喷淋废水和水帘柜废水经收集后定期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至市政管网,然后引至****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1班,一班8小时,均为昼间生产,故夜间无噪声排放。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5dB(A)】,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产生的边角料和碎屑经熔炉熔化后全部回用,废包装材料、废粉尘、废研磨石等一般固体废物****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水喷淋捞渣、废过滤棉、废漆渣、废油漆桶、废抹布和废手套、废清洗剂桶、喷枪清洗废液、铝灰渣、废切削液及其容器、含油金属碎屑、研磨废液、废脱模剂桶、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9-24 |
联系人 | ****环境局石排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0833 |
通讯地址 | **市石排镇****中心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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