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议,我局拟对《****塑料喷涂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柳园路5号
邮编:515100
联系电话:0754-****587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塑料喷涂件加工项目 | |
建设单位 | ****(个体工商户) |
建设地点 | **市**区**镇中寨广汕公**侧1668号A1栋第四楼 |
环评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个体工商户)拟投资人民币300万元在**市**区**镇中寨广汕公**侧1668号A1栋第四楼**塑料喷涂件加工项目。项目用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加工塑料喷涂件1000万件。项目劳动定员30人,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水环境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市******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市******处理厂进行处理,最终排入练江;水帘柜用水、喷淋塔用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废水定期更换,不外排,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 项目喷涂废气(含手工打样喷涂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后经“水帘柜+喷淋塔洗涤+除雾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有机废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设备等采取合理布局、加强管理维护等措施后,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残次品、废包装材料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利用;废包装桶、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漆渣(污泥)、废抹布手套、废UV灯管、水帘柜及喷淋塔循环废水等暂存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示发布至今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