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日期:2024-09-20
**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民政府批准,于2024年8月23日取得用地批复(批复文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政府,****。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类建设需要用地,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排水用地。
(一)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浒坑镇瓦楼村江边组;枫田镇枫田村一组;赤谷乡赤谷村老街仔组;山庄乡山庄村桥头组;彭坊乡洋陂村甫洲组;羊狮慕镇书楼村坊下组;章庄乡章庄村仓下组。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14.6115亩,其中:集体农用地14.6085亩(耕地7.9695亩、园地0.7905亩、其他农用地5.8485亩)、建设用地0.003亩。
(一)征地补偿按《****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关于公布**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安府字〔2023〕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10月9日。本公告在****网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www.****.cn/
(一)征收时间:自2024年9月23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