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4 16:56:22
连自然资利用发〔2024〕7号
****储备库: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同意(连府函〔2024〕126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储备库名下位于**市**镇**(原富锰渣冶炼厂旧址)、面积为43013平方米(折合64.5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连府国用(2008)第****700001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储备库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连府国用(2008)第****700001号)
2.****政府关****储备库名下4301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4〕126号)
****
2024年9月24日
(联系人:罗发芹 联系电话:076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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