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通知要求,现将“****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予以公告。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分局环境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股,联系电话: ****010(传真)
附:
娄环涟审〔2024〕56号
关于**市万****公司****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市万****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市万****公司****工厂建设项目位于****社区。项目总占地面积10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条塑料造粒生产线(1条PP塑料造粒生产线和1条PE塑料造粒生产线),包括生产车间、办公生活区及其他环保配套设施等;主要工序为“人工分拣+湿式破碎+水洗+熔融+热熔+塑料拉丝+循环水冷却+切粒”等,建成后可年产废塑料再生造粒5000吨。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7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根据项目环评文件的结论,在全面落实项目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文明施工,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熔融挤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污染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破碎粉尘等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清洗废水、湿式破碎废水、冷却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四)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严格固体废物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VOCs≤0.98t/a,通过**市排污储备交易平台购买获得;颗粒物≤0.67t/a,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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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