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楚布沟水磨坊改造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15********830438J | 建设单位法人:次拉 |
土登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市堆龙**区 |
**自治区**市堆龙**区团结路1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堆龙**区楚布沟水磨坊改造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120-旅游开发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314-C1314-杂粮加工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市堆龙**区 |
经度: 纬度: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8-01-23 |
拉环评审〔2018〕2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39.71 |
3 | 运营单位名称:**市****人民政府 |
115********93349X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191MA6TD7100W | 验收监测单位:无 |
无 | 竣工时间:2019-03-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9-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1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n/jcb-portal/publicity/publicity_detail?id=34406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总占地面积6044.7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904.77平方米,主要对现有59座水磨坊进行改造,均在原有占地范围内改造,对现有墙体、屋顶进行拆除重建,内部地面进行硬化(水泥粉刷,不进行拆除),内部设备(水磨盘、水轮盘)不做改造,不新增占地,水磨坊总建筑面积为3777.07平方米;改造甲嘎泉水房一座,建筑面积为37.29平方米,甲嘎泉水为现有泉眼,现有泉水房年久失修,已成危房,为使泉水受到更好的保护,拟对现有泉水房进行拆除 重建;其中SM44和SM55水磨坊设置为两个体验区,供前来旅游的游客近距离参观糌粑面传统加工工艺,并改造体验区道路360m现,有路面形式为土路,路宽4.5m,改造为水泥路面,路长及路宽均不变;**旱厕2座(1#旱厕位于SM44号水磨坊附近,2#旱厕位于SM55号水磨坊附近),总建筑面积为62.15平方米;**销售点,位于甲嘎泉水房旁,建筑面积28.26平方米;****停车场,位于SM44号水磨坊附近,面积为520平方米。另水磨坊配套建设太阳能供电设备(光伏发电板)59套。项目改造水磨坊、甲嘎泉水房,拟**的旱厕和销售点外观均为藏式风格 | 实际建设情况:未设置太阳能设备供电,其他无变化 |
根据实际情况,更改供电方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通过水力作用推动磨盘,磨制糌粑面 | 实际建设情况:同环评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职工生活废水通过旱厕收集,不外排;藏民生活废水经自建旱厕收集,不外排;水磨坊安装排风扇;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收集,废旧蓄电池收集后,交西****中心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水磨坊未设置排风扇;销售点处未设置垃圾桶,藏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村民自行带走;无废旧蓄电池产生 |
因楚布沟未进行后续开发,大部分水磨坊均未投入使用,销售点也未投入使用,仅少量村民使用,因此水磨坊未安装排风扇;藏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均自行收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建成后,需按照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 实际建设情况: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使用 |
因资金原因,未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就投入使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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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旱厕 | 无 | 设置有旱厕,因楚布沟未进行后续开发,未投入使用 | 未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排风扇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未设置排风扇 | 未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 | 房屋隔声 | 未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营运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往当地垃圾堆放点;废旧蓄电池收集后,交西****中心处置 | 营运期生活垃圾由加工糌粑面的藏民自行带走,无废旧蓄电池产生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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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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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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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施工前剥离表土,后用于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营地等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现场勘察未发现施工遗留环境问题,施工区域生态环境已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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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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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工程建成后,因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工程建成后,因资金原因,至今才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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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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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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