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科研场所项目
新增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科研场所项目
建设地点:多模态跨尺度生物医学成像设施1#医学成像楼1、2层
公示时间:2024-09-24至2024-09-29
受理时间:2024-09-24
项目概况:拟在1#医学成像楼一层东部**1处动物PET影像区科研场所,拟使用18F、68Ga、64Cu、82Rb和44Sc共5种放射性核素开展PET医学影像技术和新型核素药物的动物试验研究,拟配备1台宽景PET/CT、1台高清PET/CT和1台PET/MRI设备,拟配套使用6枚68Ge密封源和6枚22Na密封源用于上述3台PET设备的质控校准;拟在1#医学成像楼二层东部**1处小动物实验区科研场所,拟使用124I、89Zr、99mTc、111In、131I和177Lu共6种放射性核素开展小动物多模态成像研究,拟配备1台小动物五模态分子成像设备、1台小动物光声/CT双模成像设备。本项目2处科研场所均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环评文件全本公示稿: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情况。
行政相对人名称:****
联系人:刘伟
联系电话:****7558
环评单位名称:核****研究院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或留言方式,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注明“对某项目环评审批的意见或建议”,并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者邮箱等),以便我们及时答复反馈。
审批部门:****环境局
邮政编码:100048
邮寄地址:**市**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传真电话:****3836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四十一、五十六、六十一、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3:《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十二条。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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