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北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二期工程(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99871X2 | 建设单位法人:雷日华 |
李洪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县铁龙镇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粤北****中心二期工程(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2-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县铁龙镇 |
经度:113.66276 纬度: 24.48426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1-08-11 |
粤环审〔2011〕36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2-12-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1160 |
1578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99871X2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中誉****公司 |
914********253280J | 验收监测单位:**中誉****公司,**市粤****公司 |
914********253280J,914********88703X0 | 竣工时间:2023-05-3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8-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11620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收集、贮存、利用】表面处理废物(HW17 类336-055~056-17、336-063~064-17、366-066-17,仅限槽渣、污泥)40000t/a和含铜废物(HW22类398-051-22,仅限污泥)40000 t/a,总规模为80000t/a | 实际建设情况:【收集、贮存、利用】表面处理废物(HW17 类336-055~056-17、336-063~064-17、366-066-17,仅限槽渣、污泥)40000t/a和含铜废物(HW22类398-051-22,仅限污泥)40000 t/a,总规模为80000t/a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物料-脱水-干燥-制砖-熔炼-成锭 | 实际建设情况:物料-干燥-全自动制砖-熔炼-成锭 |
生产工艺改进,干燥用的回转窑改为更先进的立式窑炉,改造后物料含水基本随干燥烟气通过水汽的方式排走,不需要压滤,变动情况已重新作出论证报告。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干燥烟气: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脱硫塔(双碱法)→电除雾装置”处理后引至 100 米高烟囱排放;(2)熔炼烟气: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脱硫塔(双碱法)→电除雾装置”处理后引至 100 米高烟囱排放;熔炼炉环境烟气:无组织废气;配料工序废气:无组织废气。 废水:混凝沉淀+离子交换树脂。 | 实际建设情况:(1)干燥烟气: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脱硫塔(双碱法)→电除雾装置”处理后引至 100 米高烟囱排放;;(2)熔炼烟气:旋风除尘器→两级重力沉降室→多管除尘器→高温布袋除尘器→ RTO+SNCR→脱硫塔(石灰-石膏法)→电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 100 米高烟囱排放;熔炼炉环境烟气(收集熔炼炉口逸散废气):袋式除尘处理后引至20米高烟囱排放;均化下料收尘废气:布袋除尘处理后引至20米高烟囱排放。 废水:除硬、除重金属+混凝沉淀+三效蒸发+缺氧反应+厌氧反应+好氧反应+絮凝反应+斜板沉淀+MBR膜+RO膜(依托原有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
1、干燥烟气处理设施除尘器由原来的多管除尘变更为旋风除尘,旋风除尘比多管除尘更加容易收集大颗粒烟尘,通风性更畅通,更加有利于后端布袋除尘的除尘效率; 2、增加熔炼炉环境收尘废气收集处理和均化下料废气收集处理,优化废气处理; 3、废水依托原有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根据论证报告可知,本项目经改造后物料含水基本随干燥烟气通过水汽的方式排走,不需要压滤,故本项目生产废水只有喷淋塔更换的废碱液、电除雾装置产生的除湿废水,清洗地表的生产废水,废水产生量大大降低,约3220m3/a(合9.7tm3/d),根据《粤北****中心二期工程(物化处理及含铜废液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可知,东江****处理站处理能力700m3/d,处理范围包括高盐分废水(废酸、废碱、含氟废液经预处理后的废水),有机废水(有机废液预处理后的废水),重金属废水(含铜蚀刻废液处理及铜盐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根据相关水平衡数据,目前工业废水站已使用了160.19m3/d的处理能力,远远低于700m3/d,本项目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可满足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水淬渣、脱硫石膏送水泥厂作为辅料使用,烟灰、污泥、废耐火材料返回配料工序回用 | 实际建设情况:废活性炭(HW49****中心焚烧车间进行焚烧处置,水淬渣和脱硫石膏作为一般固废,外售水泥厂作为辅料使用,废水处理污泥(HW18****填埋场填埋处理、废耐火材料(HW18)返回配料工序进行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烟尘(HW48****公司处理或回用,前床渣作为一般固废,****公司处理或回用 |
除尘器收集的烟尘(HW48)由原来的返回配料工序回用变****公司处理,前床渣作为一般固废,****公司处理,固体废物得到更加妥善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43 | 0 | 0 | 0 | 0.43 | 0.43 | |
0 | 0.1849 | 11.67 | 0 | 0 | 0.185 | 0.185 | |
0 | 0.003 | 1.213 | 0 | 0 | 0.003 | 0.003 | |
0 | 0.0006 | 0.0695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007 | 2.086 | 0 | 0 | 0.007 | 0.007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1.41 | 20.16 | 0 | 0 | 11.41 | 11.41 | / |
0 | 1.888 | 2.42 | 0 | 0 | 1.888 | 1.888 | / |
0 | 14.08 | 27.6 | 0 | 0 | 14.08 | 14.0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原有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 | 依托原有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 在回用水池中检测pH值、色度、浊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余氯、粪大肠菌群、溶解性总固体、石油类、氯化物、总铅、总砷、总氮、总磷、悬浮物、嗅、总硬度、总碱度、氟化物、硫化物、锰、铁、硫酸盐,监测频次为4次/天,连续检测2天 | |
2 | 原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其中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 依托原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前、处理后监测,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NH3-N)、pH值、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镉、总铬、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烷基汞、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粪大肠菌群,监测频次:4次/天,连续2天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重金属污泥车间废气处理设施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20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 | 重金属污泥车间废气处理设施 | 监测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监测位置:处理后,监测频次:3次/天,连续监测2天 | |
2 | 熔炼炉环境收尘处理设施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20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 | 熔炼炉环境收尘处理设施 | 监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二噁英,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铊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监测位置:处理前、处理后,监测频次:3次/天,连续2天 | |
3 | 均化下料废气处理设施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20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 | 均化下料废气处理设施 | 监测项目:颗粒物,监测位置:处理前、处理后,监测频次:3次/天,连续2天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减震、隔声、消声、减振、合理厂区布局、加强绿化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 | 减震、隔声、消声、减振、合理厂区布局、加强绿化 | 厂界四周监测昼夜间噪声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妥善处理处置本期工程最终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中心规****填埋场建成前,本期工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 已落实,本项****中心焚烧车间进行焚烧处置,废耐火材料返回配料工序进行综合利用、废****填埋场填埋处理、除尘器收集****公司处理或回用。 水淬渣和脱硫石膏外售水泥厂作为辅料使用、前床渣委外处理或回用。办公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拉运。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依托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依托原有办公楼、供水、供电设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生产废水依托原有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依托办公楼,供水供电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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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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