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投标人(含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1)、(2)要求:
(1)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设计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设计资质须具备下列①、②条件之一:
①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 行业设计资质:商物粮行业甲级 ;
(2)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施工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施工资质:具备 [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 及以上资质;
3.4 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中的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 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或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 ;
②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 一级注册建筑师 ,且为设计单位(即负责设计的单位)正式员工;
③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注册并具备 [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 (含)以上执业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6)投标人须提供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3.5 业绩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额3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内容必须包含冷链或22000及以上丙二类冷库)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该业绩中有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 ;
(B)设计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额3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内容必须包含冷链或22000及以上丙二类冷库)设计业绩(设计项目负责人在该业绩中有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
(C)施工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内容必须包含冷链或22000及以上丙二类冷库)施工业绩(施工项目负责人在该业绩中有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 ;
业绩有效期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 审图合格证 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2)投标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承担过单项合同额3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内容必须包含冷链或22000及以上丙二类冷库)总承包业绩 ;
(B)设计业绩要求: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内容必须包含冷链或22000及以上丙二类冷库)设计业绩 ;
(C)施工业绩要求:承担过单项合同额3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内容必须包含冷链或22000及以上丙二类冷库)施工业绩 ;
业绩有效期自 2021年 9 月 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 审图合格证 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3.6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 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和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 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 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 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或者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⑤ 自 2022 年 11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上述3.4(4)、3.4(5)、3.6、3.7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