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2台DSA项目
事项名称:使用2台DSA项目
建设地点:**大街9号院医疗综合楼1层
公告时间:2024-09-19
文号:京环审****0101
批准时间:2024-09-19
许可决定书: 批复文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单位:****环境局
邮政编码:100048
邮寄地址:**市**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传真电话:****3836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四十一、五十六、六十一、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3:《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十二条。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医院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批部门:****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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