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2014年度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5号地块、**县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1 地块概况**县2014年度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5号地块、**县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位于刘营镇**村西,地块中心坐标为:N:36.793689°,E:114.528051°,地块占地面积为10232.23m2。地块**荒地、南至建设用地、西至农田、****社区。
地块历史上为农田、荒地,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R)。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 污染识别通过资料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整理分析得到本地块污染识别结论如下:
(1)农田时期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农药及化肥通过灌溉下渗、降水淋溶可能会对地块造成污染,污染因子为有机农药类(阿特拉津、氯丹、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敌敌畏、乐果、硫丹、七氯、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六氯苯)、重金属(镉、铅、铜);
(2)荒地时期不会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3)周边污染源历史及现状的生产过程可能会对调查地块造成pH、六价铬、锌、锡、铜、锰、镍、砷、镉、氨氮、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10-C40)的影响,影响途径为大气沉降、地下水迁移。
后续进行布点采样,以验证地块是否受到了污染,以及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3 地块调查结论(1)土壤
本次调查于2024年8月18日~2024年8月19日进行土壤采样工作,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位,送检33组土壤样品(另采集4组平行样品),测试项目:pH、45项基本项、锌、锡、锰、氨氮、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10-C40)、有机农药类。
根据检测报告统计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pH值在7.30-8.84之间;VOCs、SVOCs、氰化物、有机农药类均未检出;重金属(砷、镉、铜、汞、镍、铅、锌、锰、锡)、石油烃(C10-C40)、氨氮、水溶性氟化物全部有检出且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风险评估推导值(居住用地)。
(2)地下水
本次调查于2024年8月27日进行地下水采样工作,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了3个地下水点位,共采集了3组地下水样品(另采1组平行样品)进行检测分析。测试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共35项、锡、镍、石油烃(C10-C40)。
根据检测报告统计分析结果:
地块内地下水中浊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氯化物、铁、锰、铜、铝、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钠、亚硝酸盐氮、硝酸盐、硫酸盐、砷、硒、镍检出但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但未超出风险评估推导值(居住用地);锡检出但未超出EPA(饮用水)限值;其余因子未检出。
超标原因分析:
地块内地下水中浊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本次地下水样品采集过程中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等相关要求进行,相关现场检测参数达到采样要求(浊度低于10NTU)后即停止洗井;浊度不属于特征污染因子,调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水源,不计划进行开发利用,人体直接饮用和直接接触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影响地块下一步的开发利用。
(3)调查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县2014年度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5号地块、**县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到该阶段(技术路线第二阶段)结束,该地块作为“居住用地”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