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县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项目名称:**县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县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委托单位:****
编制单位:****
检测单位:**鸿康****公司
一、项目背景**县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县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位于刘营镇**村西,地块中心坐标为:N:36.795707°,E:114.527944°,地块占地面积为10278.87m2。地块**东环路、****社区、西至**村地、北至**村地。
地块历史上为农田,****停车场、荒地、农田、水泵房,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R)。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相关资料调查地块规划用途拟变更为住宅。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受****委托,****(以下简称为“我单位”)承担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该地块进行了相关资料收集,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对取得的地块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补充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发[2017]72号)等相关技术导则要求编制了《**县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县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我单位于2024年8月8日将方案上传至**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方案通过后,经入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在取得检测数据后,我单位根据检测数据,按照国家导则要求编制完成了《**县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县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污染识别通过资料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整理分析得到本地块污染识别结论如下:
(1)农田时期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农药及化肥通过灌溉下渗、降水淋溶可能会对地块造成污染,污染因子为阿特拉津、氯丹、p,p’-滴滴滴、p,p’-滴滴伊、滴滴涕、敌敌畏、乐果、硫丹、七氯、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六氯苯、镉、铅、铜;
(2)荒地时期及现状不会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3)周边污染源历史及现状的生产过程可能会对调查地块造成pH、六价铬、锌、锡、铜、锰、镍、砷、镉、氨氮、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10-C40)的影响,影响途径为大气沉降、地下水迁移。
三、调查结论本次调查于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17日进行土壤采样工作,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位,送检33组土壤样品(另采集4组平行样品),测试项目:pH、45项基本项、锌、锡、锰、氨氮、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10-C40)、有机农药类。
根据检测报告统计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pH值在7.14-7.97之间;VOCs、SVOCs、氰化物、有机农药类均未检出;重金属(砷、镉、铜、汞、镍、铅、锌、锰、锡)、石油烃(C10-C40)、氨氮、水溶性氟化物有检出,检出数值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风险评估推导值(居住用地)。
(2)地下水
本次调查于2024年8月28日进行地下水采样工作,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了3个地下水点位,共采集了3组地下水样品(另采1组平行样品)进行检测分析。测试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共35项、锡、镍、石油烃(C10-C40)。
根据检测报告统计分析结果:
地块内地下水中浊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氯化物、铁、锰、铝、高锰酸盐指数、氨氮、钠、亚硝酸盐氮、硝酸盐、硫酸盐、砷、铅、硒、镍检出但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石油烃(C10-C40)有检出但未超出风险评估推导值(居住用地);锡有检出但未超出EPA(饮用水)限值;其余因子均未检出。
(3)调查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县2015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县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到该阶段(技术路线第二阶段)结束,该地块作为“居住用地”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