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水**论证表等相关申请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市建设项目施工自备取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讨论研究,决定批准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东三条路延伸段道路工程(**大道—东一路)桩号K0+280~K0+686.1施工从前汤河取水,取水口坐标分别为:东经120°36′16.1136″,北纬27°58′6.0312。取水用途为施工临时用水,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15日。
二、根据《**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和《水**论证表》,同意申请取水量为13222.32立方米。根据浙价资〔2014〕207号文件“工商业自备取水收费标准0.20元/立方米”,你单位应缴纳水**费2644.46元。
三、退水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达标排放。
四、在取水许可有效期限内,你单位需变更取水许可批复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具体详见附录)
五、你单位需落实“节水三同时”原则,提高用水效率和节水管理水平,并加强水**保护工作,确保污水不乱排。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费。
六、取水设****管理部门,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施工前与镇街做好对接,若出现因取水对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产生影响的,我局酌情取消该取水许可。
七、你单位若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