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选择不动产涉税评估服务单位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选择不动产涉税评估服务单位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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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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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莲 | 联系人电话138****5148 |
标段信息【****选择不动产涉税评估服务单位项目】
****选择不动产涉税评估服务单位项目 | 标段编号****-01 | |
一、项目概况: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参考第三方评估中介机构的数据对纳税人申报金额、扣除成本等涉税金额予以核定。为加强核定计税依据的公开、公平、公正性,提高办税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以下称委托方)现决定对**区范围内不动产(含房屋、土地,下同)转让价格评估、旧房转让重置成本评估、税务机关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标准房基准价格评估以及股权转让等其他涉税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予以公开招标,选定具有三级以上(含)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称受托评估机构)作为我局2024年度不动产涉税评估服务商。 二、服务范围: 1.不动产(含房屋、存量房、土地)转让价格评估(适用于个案评估或争议处理情形); 2.旧房转让重置成本评估; 3.税务机关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标准房基准价格评估; 4.股权转让中需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的事项; 5.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不动产价格评估的其他事项。 三、服务期限:壹年 四、资格要求: (一)受托评估服务单位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2021-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5.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三级(含)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提供中华人民**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彩色扫描件并加盖评估服务单位公章); 2.具有土地估价资质(提供有效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彩色扫描件并加盖评估服务单位公章)。 (三)其他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提供服务需求,签订协议后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业务要求: 1.受托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2020年11月修订版)等要求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评估报告等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评估工作中涉及到的资料、修正系数、估价结果等信息,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自行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评估作业中必须进行现场勘验,并留存影像资料,编写的评估报告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委托方的要求。受托评估机构应参照委托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样本编制评估报告,出具的所有评估报告均应包含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未经允许不得删减或简化评估报告内容。 2.受托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不得单独与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商谈有关价格评估问题,不得泄漏评估相关信息,更不得与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发生经济关系。 3.受托评估机构按季对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分析,提交全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基准价格批量维护方案,委托方可根据受托评估机构提供的方案情况适时要求受托评估机构开展对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基准价格批量的维护工作,批量维护一年至少两次,受托评估机构应在30日内完成实地勘察并出具完整评估报告(PDF格式,含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及相关附表提交委托方审核。标准房基准价格评估的数据采集及报告编制、签署必须由具有两年以上从业经验的房地产估价师实施,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维护工作。 4.对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暂无价格或争议处理情形下的不动产转让价格评估(存量房部分)、商品房价格评估,对于住宅,受托评估机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价格的评估,按规定出具评估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报送该住宅所属小区的基准价格维护所需的报告及附表等资料;对于非住宅、土地转让价格的评估,受托评估机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委托方需要在5个工作日报送该不动产所属小区的基准价格维护所需的报告及附表等资料。 5.除以上已明确完成期限的评估事项,其他评估事项受托评估机构完成期限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确定,因特殊情形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需延期的,须经委托方同意。 6.评估作业过程中,受托评估机构必须委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同时留存能够证明已经过实地勘察的工作底稿、影像记录等资料;受托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及附件要求,向委托方出具专项评估报告、报表维护报告,并移交评估资料。不动产涉税评估报告的编制和签署必须由具有两年以上从业经验的房地产估价师实施,并对估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方单笔业务委托下,原则上只出具一份评估报告,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将单笔业务评估报告分拆出具;因质量原因未被委托方采用的评估报告不计入受托评估机构的工作量,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连续二次被退回的扣发受托评估机构服务费500元/次,其他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7.受托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委托方交办任务且不提供合理理由,或不接受委托方任务委托(受托评估机构业务响应时间为1个工作日,即委托方提出业务需求后受托评估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供进场服务),拒不受理或者不能及时进场扣发受托评估机构服务费用500元/次,连续二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拒绝接受委托,委托方有权立即终止与受托评估机构的**,拒绝支付全部合同费用,并永久取消其**资格。 8.受托评估机构应就完成不动产涉税评估工作组建专门项目组,项目组人员要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妥善安排确保正常工作需要的具备资质的估价师及评估助理人员。受托评估机构应确保本项目组人员常驻**区,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人员,如需更换人员,受托评估机构应书面提出并得到委托人同意。受托评估机构违反以上人员配备要求的,将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立即终止与受托方的**,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9.对泄露评估信息或收受对方经济利益的,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立即终止与受托评估机构的**,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永久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受托评估机构及受托评估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10.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估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估报告的,除由受托评估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委托方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且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受托评估机构和受托评估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11.凡与被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提出回避;没有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回避,并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依法终止合同。 12.如遇税制或征管改革等重大事件影响,委托方有权对本项目作相应调整或者提前终止,由委托方决定后书面通知受托评估机构。 13.委托方按季对受托评估机构在履行合同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分执业水平、公正、独立、服务、诚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满分标准100分),综合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由委托方对其进行约谈,综合评价再次低于80分的,委托方有权立即终止与受托评估机构的**,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永久取消其合同资格。 六、评估服务费用报价: 1、不动产(住宅、<5000㎡非住宅)市场价格评估(适用于个案评估或争议处理情形),每份评估报告费用 元,每份评估报告费用上限不超过400 元; 2、旧房转让重置成本评估,每份评估报告费用 元,每份评估报告费用上限不超过400 元; 3、税务机关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标准房基准价格评估,每份评估报告费用 元,每份评估报告费用上限不超过400 元; 4、不动产(工业厂房及其所占土地、≥5000㎡工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市场价格评估(适用于个案评估或争议处理情形),评估费用按照评估价格的 %计取。(每份评估报告费用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据实按比例计算支付评估费用;每份评估报告费用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评估费用支付上限为5000元;每份评估报告费用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评估费用支付上限为10000元;每份评估报告费用20000元以上,评估费用支付上限为20000元。) 5、不动产(土地)转让价格评估(适用于个案评估情形),评估费用按照评估价格的 %计取。(每份评估报告费用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据实按比例计算支付评估费用;每份评估报告费用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评估费用支付上限为5000元;每份评估报告费用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评估费用支付上限为10000元;每份评估报告费用20000元以上,评估费用支付上限为20000元。) 注:1、受托评****机关单笔业务委托下,原则上只出具一份评估报告,****机关允许,不得将单笔业务评估报告分拆出具。 2、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评审过程中依次有磋商环节和二次(最后)报价环节,供应商须在采购会议结束后,等待磋商指令;磋商环节结束后,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20分钟)内线下递交二轮(最终)报价单(纸质版)至****会议室(**市**区青口镇时代东路时代大厦D区六楼),如供应商因个人原因错过相应环节,责任自负。 七、商务部分: 1.受托评估机构按委托方要求完成评估工作的,在评估报告被委托方确定使用后,由委托方****“实行按件计费、限额付费”方式每六个月结算一次,由委托方在受托评估机构提供发票后一月内付款。结算金额扣除10%作为质保金,合约结束后委托方对受托评估机构在履行合同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如无违约问题一次性支付。在服务期内委托方对受托评估机构的付费限额为每年人民币14.5 万元,每年不超过人民币 14.5 万元的,按照受托评估机构实际实施的评估件数和标的物评估价格,按规定标准计算收费;超过人民币 14.5 万元的,按人民币14.5 万元支付。中标单位应接受评估任务的件数不受付费限额的限制,未采信的评估报告不付费。 2.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受托方征收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受托方负担。 八、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 获取时间: 2024年 09月25日至2024年09月30日 获取地点:**市****建设局限额以下项目交易一体化平台(https://www.****.com) 获取方式:请投标人登录**市****建设局限额以下项目交易一体化平台(https://www.****.com)线上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九、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4年10月08日上午09:30 接收地点:**市****建设局限额以下项目交易一体化平台(https://www.****.com) 十、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 地址: **省**市**区青口镇黄**路0405号 联系人及电话:王莲 138****5148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青口镇时代东路时代大厦D区六楼 联系人及电话:李佳 195****2989 | ||
否 | ||
1.投标人应满足资格如下条件要求:(1)资质要求:具体详见磋商文件(2)其他要求: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 ||
项目最新时间
2024-09-25 10:30:00 | 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2024-09-30 23:59:59 |
2024-10-05 18:00:00 | 提出异议截止时间2024-10-05 18:00:00 |
2024-10-08 09:30:00 | 开标时间2024-10-08 09: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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