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F洗净装置设备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1********0683498 | 建设单位法人:岩田修司 |
孙作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开发区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DPF洗净装置设备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3-N7723-固体废物治理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开发区****院内 |
经度:118.28004 纬度: 39.63363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16 |
开审表〔2024〕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1********0683498001R |
2023-11-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1********068349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1********0683498 | 验收监测单位:**兆惠****公司 |
****0283MA0G18BP3M | 竣工时间:2024-06-20 |
2024-08-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8-20 |
2024-09-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8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经现场调查与建设单位核实,本项目目前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阶段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清洁再生DPF 2000个 | 实际建设情况:年清洁再生DPF 2000个 |
经现场调查与建设单位核实,本项目目前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阶段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项目**DPF洗净装置1套,对废旧的DPF进行清洁再生。项目建成后,年清洁再生DPF 2000个。主要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如下。 (1)废旧DPF性能检测 将废旧的DPF放入检测台,进行透光、称重、探针、压力流量检测,并记录实际数值。性能检测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再生的废旧DPF返回用户,不再进行再生处理。 产污节点:检测台运行产生的噪声(N1)。 (2)高温再生 DPF高温再生炉采用高温加热的清灰方式,其工作原理为:与DPF车载高温清洁方式及原理相同,通过600℃高温加热DPF载体从而降解碳颗粒物,使炭烟颗粒充分氧化燃烧掉,自然降温后再通过吹扫流程将DPF载体清洁干净。高温清洁方式的优势在于:不损伤DPF载体、降解后的颗粒物回收方便,节能环保、清洁成本低再生时间短,单次清洁多个载体,操作方便易于掌握。DPF高温再生炉采用智能自动升温曲线进行温度控制,使温度更均匀有效,确保再生状态最佳。 工艺流程:将DPF载体放入高温再生炉进行加热,使DPF上附着的炭烟颗粒氧化燃烧,设备燃烧温度为600℃。30min从0℃升温至350℃,并保温10min,继续经过40min升温至600℃,并保温3h,随炉冷却至室温后取出DPF。 高温再生炉单次运行时间为4.5h,年运行时间为1125h。 DPF上附着的碳颗粒含烃类可燃物质,随高温燃烧会产生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利用热风流通原理废气进入一套高温再生炉自带的VOCS治理设备(电加热)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产污节点:高温再生炉加热过程产生的废气(G1)。 (3)吹扫 将高温再生后的DPF放入粉尘颗粒收集器内进行吹扫清灰。吹扫工序单次运行时间为4h,年运行时间为1000h。 吹扫过程会产生颗粒物,废气经粉尘颗粒收集器自带的脉冲滤筒除尘器(风量1900~2500m3/h)进行处理,废气经净化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产污节点:吹扫过程产生的颗粒物(G2),粉尘颗粒物收集器产生的噪声(N2)和除尘灰(S1)。 (4)再生DPF性能检测 将清洁再生的DPF放入检测台,进行透光、称重、探针、压力流量检测,并记录实际数值,将两次记录数值进行对比即可判断清洁效果。 产污节点:检测台运行产生的噪声(N1)。 (5)固废热解 高温再生炉再生过程中温度偏低,部分有机物不能完全分解,故吹扫过程中滤筒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含有未完全分解的有机物,定期将除尘灰放置于高温再生炉中进行热分解处理,高温再生炉设置高温固废分解技术,每天>850℃高温3h进行热分解一次,完全无机化处理。 固废热解单次运行时间为4.5h,每年运行250次,则年运行时间为1125h。 高温再生炉在850℃高温过程中会产生NOX,高温再生炉采用贫氧技术,降低NOX产生,此工序热力型NOX产生量较小,忽略不计;固废热分解过程会产生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利用热风流通原理废气进入一套高温再生炉自带的VOCS治理设备(与DPF高温再生工序共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产污节点:固废热解过程产生的废气(G3)、固废热解过程产生的灰分(S2)。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DPF洗净装置1套,对废旧的DPF进行清洁再生。项目建成后,年清洁再生DPF 2000个。主要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如下。 (1)废旧DPF性能检测 将废旧的DPF放入检测台,进行透光、称重、探针、压力流量检测,并记录实际数值。性能检测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再生的废旧DPF返回用户,不再进行再生处理。 产污节点:检测台运行产生的噪声(N1)。 (2)高温再生 DPF高温再生炉采用高温加热的清灰方式,其工作原理为:与DPF车载高温清洁方式及原理相同,通过600℃高温加热DPF载体从而降解碳颗粒物,使炭烟颗粒充分氧化燃烧掉,自然降温后再通过吹扫流程将DPF载体清洁干净。高温清洁方式的优势在于:不损伤DPF载体、降解后的颗粒物回收方便,节能环保、清洁成本低再生时间短,单次清洁多个载体,操作方便易于掌握。DPF高温再生炉采用智能自动升温曲线进行温度控制,使温度更均匀有效,确保再生状态最佳。 工艺流程:将DPF载体放入高温再生炉进行加热,使DPF上附着的炭烟颗粒氧化燃烧,设备燃烧温度为600℃。30min从0℃升温至350℃,并保温10min,继续经过40min升温至600℃,并保温3h,随炉冷却至室温后取出DPF。 高温再生炉单次运行时间为4.5h,年运行时间为1125h。 DPF上附着的碳颗粒含烃类可燃物质,随高温燃烧会产生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利用热风流通原理废气进入一套高温再生炉自带的VOCS治理设备(电加热)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产污节点:高温再生炉加热过程产生的废气(G1)。 (3)吹扫 将高温再生后的DPF放入粉尘颗粒收集器内进行吹扫清灰。吹扫工序单次运行时间为4h,年运行时间为1000h。 吹扫过程会产生颗粒物,废气经粉尘颗粒收集器自带的脉冲滤筒除尘器(风量1900~2500m3/h)进行处理,废气经净化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产污节点:吹扫过程产生的颗粒物(G2),粉尘颗粒物收集器产生的噪声(N2)和除尘灰(S1)。 (4)再生DPF性能检测 将清洁再生的DPF放入检测台,进行透光、称重、探针、压力流量检测,并记录实际数值,将两次记录数值进行对比即可判断清洁效果。 产污节点:检测台运行产生的噪声(N1)。 (5)固废热解 高温再生炉再生过程中温度偏低,部分有机物不能完全分解,故吹扫过程中滤筒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含有未完全分解的有机物,定期将除尘灰放置于高温再生炉中进行热分解处理,高温再生炉设置高温固废分解技术,每天>850℃高温3h进行热分解一次,完全无机化处理。 固废热解单次运行时间为4.5h,每年运行250次,则年运行时间为1125h。 高温再生炉在850℃高温过程中会产生NOX,高温再生炉采用贫氧技术,降低NOX产生,此工序热力型NOX产生量较小,忽略不计;固废热分解过程会产生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利用热风流通原理废气进入一套高温再生炉自带的VOCS治理设备(与DPF高温再生工序共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产污节点:固废热解过程产生的废气(G3)、固废热解过程产生的灰分(S2)。 |
经现场调查与建设单位核实,本项目目前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阶段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本项目高温再生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管收集+一套高温再生炉自带的 VOCS治理设备,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 其他企业排放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排放限值要求。固废热解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NOX,经集气管收集+一套高温再生炉自带的 VOCS治理设备(与DPF 高温再生工序共用)+贫氧技术,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 其他企业排放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排放限值要求。吹扫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设备+自带的脉冲滤筒除尘器(风量 1900~2500m3/h),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中其他行业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中检测台、粉尘颗粒收集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置于封闭用房内,加装减振基础等方式降噪后,满足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固废热解产生的灰分、除尘器更换的废滤筒、有机废气治理设备更换的废蓄热体集中收集,二期联合车间东北侧一般固废暂存区暂存,定期外售相关单位。废催化剂更换时由厂家带走。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高温再生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管收集+一套高温再生炉自带的 VOCS治理设备,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 其他企业排放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排放限值要求。固废热解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NOX,经集气管收集+一套高温再生炉自带的 VOCS治理设备(与DPF 高温再生工序共用)+贫氧技术,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 其他企业排放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排放限值要求。吹扫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设备+自带的脉冲滤筒除尘器(风量 1900~2500m3/h),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中其他行业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中检测台、粉尘颗粒收集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置于封闭用房内,加装减振基础等方式降噪后,满足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固废热解产生的灰分、除尘器更换的废滤筒、有机废气治理设备更换的废蓄热体集中收集,二期联合车间东北侧一般固废暂存区暂存,定期外售相关单位。废催化剂更换时由厂家带走。 |
经现场调查与建设单位核实,本项目目前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阶段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他环境管理按环评报告表规定的措施进行落实,严格执行“三同时”,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他环境管理按环评报告表规定的措施进行落实,严格执行“三同时”,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
经现场调查与建设单位核实,本项目目前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阶段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2092 | 0 | 0 | 0 | 0 | 0.209 | 0 | |
0.0695 | 0 | 0 | 0 | 0 | 0.069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509 | 0 | 0 | 0 | 0 | 0.509 | 0 | / |
0.92 | 0 | 0 | 0 | 0 | 0.92 | 0 | / |
0.636 | 0.002 | 0 | 0 | 0 | 0.638 | 0.002 | / |
5.405 | 0 | 0 | 0 | 0 | 5.405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高温再生炉自带的VOCS治理设备 | 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排放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 高温再生炉自带的VOCS治理设备 | 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最高值为1.7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mg/m3 | |
2 | 滤筒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行业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滤筒除尘器 | 厂界无组织排放TSP最高值为0.486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行业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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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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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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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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