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们起草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一、 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2024年9月24日至10月10日
二、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送至:****301室
邮寄地址:**县**街7号,邮编744300。
2.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85661@qq.com
电话(传真):093****3517
****
2024年9月24日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机关、事业单位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政府采购方式,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其****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采购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网上进行备案登记,完成网上备案登记后,方可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第六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支持国产、绿色、创新、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国内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单位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未经审核同意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应委****交易中心****中心执行。
第九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已建立的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与公共**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专家**共享。
第十条 县****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标准,****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系统、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等,****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切实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对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资金预算、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结合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通过预算管****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整合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不管是否可分割,财政****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坚持比上年预算支出减少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坚持非必要不采购的原则。上级转移支****政府采购预算,遵循年度部门预算的基本原则,结合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完成编制的采购预算,填报《****事业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
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安排部署,对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政策开展指导;资金管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及批复,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全面性、准确性,对存在应编未编或没有达到编制要求等问题的,退回采购人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汇总。
财政部门在向各部门批复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上级专项****政府采购预算以及财政调整预算安排等不可预见的****政府采购预算的,以及年中下达的中央、省、市级项目资金,依据项目绩效目标批复内容,各单位应于7****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政****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份额。在满足机构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预留份额比例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应说明原因。
采购单****政府****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省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电子化备案。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事宜。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采购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设置门槛,明确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要求。对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采购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规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采购文件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对其投标、响应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委员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单位可委派1名****委员会,并事先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选组长,但采购单位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人员担任单位代表。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人员及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人员认为与采购单位、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单位、采****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交易部门工作人员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结果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信息及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采****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予以记录,对于违法、违规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采购单位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征求其意见。大****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如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单位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当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办理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未在年内执行采购计划的,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结余的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定期收回。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即与原来的项目名称、功能科目、政府采购品目、结转金额等信息一致,精准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及主体:
(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二)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及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网(www.****.cn****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招标文件随采购公告同时公开。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单位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资料、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档案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 质疑事项成立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单位应当修改变更采购文件或另选中标、成交供应商,继续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修改补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起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并将已收到的有关材料转送相关部门;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受理。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向被投诉人和财政部门认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等。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停时间不包括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交或补正材料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政府采购当事人。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财****政府采购活动以及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需求、预算执行、采购计划及合同备案、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与人员、企业管理及失信与处罚等事项进行监督评价,并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撰稿:刘新强 编辑:刘新强 审核:王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