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25日—9月30日(5个工作日)。
2.建设地点:**省**市**区东辅路22-6号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司
5.项目概况:
****医院建设项目位于**省**市**区东辅路22-6号,是由****投资建设,租用建筑面积4740.32m2,****医院,设置30张床位,主要从事医疗服务,日接诊量约为150次。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
(1)水环境
项目运营过程中外排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包括门诊废水、住院病房废水、职工生活污水、医疗废物暂存间清洗废水及检验科废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医疗废水出水水质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相关标准限值,基本不会对附近地表水水质造成冲击。
(2)大气环境
项目运营过程中废****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值要求。在加强管理的情况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声环境
项目西侧靠近东辅路,根据《**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22年)》,东辅路属于主干路,项目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排放标准,南侧、北侧及东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标准。项目的正常运营时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时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暂存间暂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同时还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的相关规定。
****处理站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含化粪池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7.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公示期间未接到公众针对该项目的任何意见和建议,对该项目选址没有意见。
8.****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9、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6087
地址:妙云街160****中心4楼22号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