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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政**镇前(紫云)天然饮用水生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取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政**镇前(紫云)天然饮用水生产建设项目位于政**镇前镇镇前村,取水设计规模50万m3/年,日最大取水量1369.9m3/天,水源取政**镇前镇镇前村罗**地下水,评价范围多年平均地下水可供水量248.59万m3、 P=95%年份地下水可供水量161.89万m3,本项目设计取水50万m3/年,地下水可供水量满足项目取水要求。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发展需要,取用水源配置合理,取水对区域及下游影响较小,项目取水基本合理。同意政**镇前(紫云)天然饮用水生产建设项目在镇前镇镇前村罗**取水。
二、项目取水规模与方式
同意项目取水设计规模50万m3/年,日取水量1370 m3/天,建设项目用水取自政**镇前镇镇前村罗**地下水,共开采水井8座,采用深井潜水泵取水。取水水源经不锈钢管引至厂区储水池,直接进入灌装生产线,8口地下水井地理坐标如下表:
项目取水口地理坐标信息表
序号 | 井号 | 地理坐标 | |
经度 | 纬度 | ||
取水点1 | K2 | E119°06′15.680″ | N27°14′54.408″ |
取水点2 | K3 | E119°06′16.824″ | N27°14′56.820″ |
取水点3 | K5 | E119°06′15.983″ | N27°14′48.335″ |
取水点4 | K7 | E119°06′25.490″ | N27°14′59.474″ |
取水点5 | K8 | E119°06′26.214″ | N27°15′04.352″ |
取水点6 | K9 | E119°06′35.313″ | N27°15′02.915″ |
取水点7 | K10 | E119°06′14.143″ | N27°14′51.150″ |
取水点8 | K11 | E119°06′08.952″ | N27°14′50.402″ |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完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本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四、你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5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五、本项目若出现取水规模、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更,应按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业主单位发生变更或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机关提出申请,否则以注销处理。
六、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费。
附件:政**镇前(紫云)天然饮用水生产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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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