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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东综执环保普罚决字〔2024〕第49号
被处罚人: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204MADRA8BW3B,住所地:**省**县抱由镇道日村68号,联系电话:133********,法定代表人:袁义合 ,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4年 8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8月20 日**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省**县抱由镇道日村68****工厂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加工厂项目,于2024年4月份开工建设,厂房主体已建成,有三条木材加工生产线主体设备已安装,上述**项目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2024年8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4年8月20日《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6张;4、2024年4月2****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天之源****公司涉嫌违法案件的函》1份;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被委托人1份;8、公司委托书1份;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乐东综执环保责改通字〔2024〕第80号1份;2024年8月份乐****公司****工厂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书1份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以(乐东综执环保普罚告字〔2024〕第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机关提起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对本案进行案件审核,并于2024年9月19日进行案件集体讨论。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你****加工厂项目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项目主要是木材加工锯材切割、木片加工烘干等工艺,参照2021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七的项目类别,****工厂制造项目属列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依据《**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建设项目类序1)“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其他情节及调整幅度”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金额估算为732737.93元(大写:柒拾叁万贰仟柒佰叁拾柒元玖角叁分整);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处罚裁量档次,总百分值20%732737.93元×2%=14654.7586元(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则及《裁量基准》的罚款金额按“千”取整,百位数四舍五入。”的规定,但法定处罚金额为百元的,按“百”取整。最终核算处罚款金额确定为: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你(****机关(地址:乐东县抱由镇乐祥西路4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司法局(地址:乐东县抱由镇人民一横路22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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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9日
提示:《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人民政府管辖。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