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 罚决字〔2024〕Z1-1号
当事人: *********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曹*长、经营范围:非金属矿及制品、金、银、铂、钯、铑等稀贵金属、有色金属、金银制品、珠宝首饰、工艺品、矿产品、五金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产品除外)、金属材料、环保材料及设备、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贸易经纪与代理;废旧金属回收及销售;冶炼技术推广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代码:9143****MA7ATPB21W、联系电话:152****7588。
你(单位)于 2009年10月 实施了 自产固体废物综合回收利用建设项目施工 的行为,涉嫌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该项****工业园园区,于2009年9月19****政府签订了亩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于2012年6月12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用地位置:**县**乡循环经济项目区编号为2012G06#,用地性质:工业用地,用地面积:叁万肆仟零陆拾平方米,建设规模:贰万柒仟贰佰肆拾捌平方米;于2023年10月31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永规公地字第2023-020号),用地位置:****工业园,用地性质:工业用地,用地面积:伍万捌仟叁佰零伍平方米,建设规模:陆万壹仟柒佰零壹点捌平方米。当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4年6月28******局对*********公司建设的自产固体废物综合回收利用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擅自动工建设进行了行政处罚(永自然资罚决字〔2024〕2号) 。2009年3月8日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伍佰伍拾贰万元整),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开工建设,通过一年多的建设,到2010年12月底建设完成,并于2011年元月份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县房地产历史****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函,证明 案件来源 ;
证据二: **县********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陈文明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曹*长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曹*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 **县********公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 两家公司的隶属关系;
证据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局违法建设结案通知单复印件、******局规划竣工核实备案表,证明 当事人已经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证据五: 现场照片,证明 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
证据六: 关于**县 ****公司老厂区建设的情况说明,证明 违法行为的建设情况;
证据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 违法建筑合同总价;
证据八: 鉴定报告、消****住建局)、结****质监站),证明 违法建筑消防、结构安全性情况;
2024 年 8 月 2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执法 罚先告字〔2024〕Z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 /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自产固体废物综合回收利用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应当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_。
鉴于当事人 于2022年纳入处遗范畴 ,根据 《**县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永政办函〔2022〕25号)的通知第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项目合同价款1%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贰佰元(计算式:****000×1%=552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银行 ****公司**支行 (账号: 800********1017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政府或******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市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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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