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拟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根据****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9月25日至2024年09月3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市台城上朗路386****环境局**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144
传 真:0750-****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 |
建设单位 | **** |
项目概况 | 现有项目位于******开发区铁滘路 12 号,占地面积3400平方米,建筑面积3400平方米,加工生产骰子50吨/年。项目于2019年5月13日取得《关于****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台环审[2019]196号,见附件6),于2020年7月10日完成自主验收工作。****在原址进行扩建,扩建后占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均不变,主要从事雕塑工艺品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骰子增产20吨/年,扩建后生产骰子共计70吨/年。 |
环评机构 | ******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处理厂纳管标准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污水厂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两者较严值。 2、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注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破碎、球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注塑、点漆工序产生的恶臭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以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点漆工序产生的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项目厂内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 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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