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集镇镇南路项目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建设用地审批 |
发布机构 | ******厅 | 发布日期 | 2024-09-23 |
标 题 | 刘集镇镇南路项目 | ||
文 号 | 苏政地(2024)36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苏政地〔2024〕364号
****政府关于**市刘集镇镇南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刘集镇镇南路项目用地的请示》(扬府发〔2024〕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将位于刘集镇、新集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714公顷(耕地0.31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新集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001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5715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1.5714公顷,征收土地1.5715公顷。****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刘集镇镇南路项目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市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2024年9月14日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规划局
****印发 2024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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