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25 17:08
根据《**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医保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对全市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主体进行了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公告如下:
一、评价时间段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评价结果
****医疗机构
1.三级医疗机构
****医院等9****医疗机构A+级, ****医院等48****医疗机构A级。
2.二级医疗机构
****人民医院等4****医疗机构A+级, ****医院等28****医疗机构A级。
3.一级医疗机构
****人民医院等5****医疗机构A+级,****医院等36****医疗机构A级。
4.****医疗机构
****保健院等285****医疗机构 A+级,**市****医院等2694****医疗机构 A级,**市泽德****公司泽德堂**中医馆等2****医疗机构C级。
****药店
1.医药公司
**市****公司等18****公司A+级,国药****公司等165****公司A级。
2.药店门店
**市海王星辰****公司凯旋城健康药房等349家为药店门店A+级,深****公司鹏新分店等4477家为药店门店A级,**市****公司等4家为药店门店C级。
三、说明事项
(一)本评价结果仅反映各信用主体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医疗保障领域的信用状况,其中扣分信息来源为《办法》发布后发生,并在2023年内被依法依约处理的医保违法、违约行为。
(二)信用等级分为A+级、A级、B级、C级,分别代表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主****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医药公司、药店门店。
(三)同类型、同等级信用主体排名不分先后。
特此公告。
附件:1.2023年度**市医疗保障领域信用评****医疗机构)
2.2023年度**市医疗保障领域信用评价结****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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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