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794号
(2024)粤7101民初1794号
发布时间:2024-09-25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794号
洪凯鹏、**蓝海工****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恒鑫建****公司诉被告洪凯鹏、洪楚燃、**蓝海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152.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881904.9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29247.25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6日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洪凯鹏、洪楚燃支付违约金784544.5元;3.判令被告**蓝海工****公司对被告洪凯鹏、洪楚燃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由三被告承担。
(2024)粤7101民初17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119.66元为限,对被申请人洪凯鹏、洪楚燃、**蓝海工****公司****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二、以上冻结存款期限均为一年。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九 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刘诗雨 020-****7305
地址:**省**市**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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