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桂隆****公司
地址:**市金凯路30号天健领航大厦A座二十四层2403号
邮编:530031
法定代表人:赖磊 联系电话:186****9743
我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上午收到**桂隆****公司以书面形式直接****教育局采购的**县2024 年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项目监理服务(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人意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质疑供应商认为成交人“******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应认定******公司投标报价无效,要求取消******公司的成交资格,要求采购人说明本项目成本价格问题,要求说明******公司价格合理性问题。
质疑事项回复:
我公司及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实,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经核实,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已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要求******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就其报价另外作出书面说明,该公司已提供了相关的书面说明并承诺履约,评审小组认可该书面说明并进行客观公正评审。
2、针对质疑供应商所提及的“施工工期:A标405天,B标398天(803/30=26.77个月)”事宜,现答复如下:
根据《**县2024 年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内容规定,本项目的最晚计划竣工日期为2025年11月18日,最长工期为405日历天,并非质疑函中A、B两标段相加的803日历天。
3、针对质疑供应商使用“按****最低工资标准”对本项目的最低劳动用工成本核算,“认为中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事宜,现答复如下:
根****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发布的《****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的规定以****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政策解读》,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质疑函计算本项目的最低劳动用工成本重复计算了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个人部分。且本项目****公司注册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均不在《**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一类。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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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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