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关于聘请法律机构对**险峰****公司
开展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的询价采购公告
各参选人:
****(以下简称“****公司”****中心拟与**险峰****公司**组建基金,****公司开展法律尽调工作并针对本次**组建基金事项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集团《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公司关于聘请法律尽职调查服务机构对**险峰****公司开展尽职调查项目。
服务机构需按照采购人要求时间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二、采购人
****
三、采购方式
询价
四、需求构成
(一)服务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险峰****公司开展近3年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二)协助审核**险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本;
(三)服务机构出具的尽调报告及法律意见书若不符合采购人申报要求或相关审核部门要求,或临时有其他要求,由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要求修改或完善尽调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五、参选人资格要求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
六、质量与时间要求
合同签署后30****公司****中心认可的相关《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七、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次报价采取固定价格方式,项目控制价67800元,超过控制价的,此次采购申请无效。本次价格为包干价,包含人工费、加班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管理费、利润、税费等一切费用。中选人履行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经验收合格,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选人一次性付款。
八、评审方法
由采购人组成不少于3****小组,采用最低价中选法确定中选人。
(一)首先进行符合性审查,参选资料需满足第十条要求,符合性审查通过后,进入评审环节;
(二)报价最低的参选人确定为本次询价的中选人,但当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参选人平均报价60%的,评审组将按有可能低于成本竞争并可能影响报告质量,判定低于成本并作无效标书处理。有2家以上(含2家)参选人报价相等且为最低有效报价时,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评审小组电话通知参选人被授权人二次报价,以报价低者为中选人(仍不得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参选人平均报价60%),若二次报价仍然相同,在现场监督****小组选派一名代表抽签确定中选人。因参选人被授权人电话不能接通的,按参选人放弃二次报价处理。
九、标书递交及开标时间与地点
本次评选参选人可现场递交标书,也可由参选人将申请文件装袋密封后邮寄。投标文件接收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9日15:00时,逾期送达视为放弃本次参选。
邮寄地址:**省**市航天路中段4号莱茵河畔小区阳光半岛商业1号3楼,王女士(收),187****3766。
开标时间及地点:2024年9月29日15:00时,**省**市航天路中段4号莱茵河畔小区阳光半岛商业1号3楼(开选前请电联) 。
十、参选人须提供的参选资料要求(详见询价文件)
其他说明
(一)参选人自行承担参与本次采购竞选有关的所有相关费用,我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公司将全程参与询价工作各环节监督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女士(招标),187****3766;
胡 彪(业务),157****9220。
(四)未尽事宜,以我公司书面通知或电话告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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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