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甲茶镇塘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9-25 |
**县甲茶镇塘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受****委托,以挂牌方式出让**县甲茶镇塘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中心七楼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 场所:****中心二楼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县甲茶镇塘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地理位置:**县甲茶镇 面积:0.6182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储量:3958.23万m3(10291.39万吨) 开采标高: 1152米至 1000米 **开发利用情况:未开发利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买人竞得该采矿权后,须严格按照《矿产**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 拟出让年限:10年 起始价:300万元 起始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竞买人应为依法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 2.本次出让不接受联合竞买,竞买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3.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4年10月28日 挂牌时间: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08日 地点:****交易平台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n)下载浏览挂牌出让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08日 申请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申请前,申请人需先办理诚信入库,信息入库核验通过后,办理CA数字证书即可登录黔南州公共**(州县一体)信息化平台(http://61.****.38:8888/TPBidder/memberLogin )进行报名申请。申请人可于2024年10月28日上午9:00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15:00点前登录黔南州公共**(州县一体)信息化平台提交书面竞买申请,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下午15:00分。经审核后,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将在2024年11月8日下午16:0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凭CA数字证书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及竞价。 本次挂牌不接受电话、电邮及信函等方式报名。竞买人一旦申请报名,即视为对该采矿权出让公告内容无异议。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委托报名参加竞买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扫描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竞买申请书(原件)、竞买保证金凭证(扫描件)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竞买人以增价报价方式网上报价,竞买报价不低于起始价并高于前一轮报价。 2.若只有一人竞买,网上报价等于或高于起始价即可成交,若有2人以上(含2人)竞买,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3.若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名及以上竞买人继续报价的,继续网上询问期2分钟,竞价延时2分钟,以报价最高确定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1.矿产**开发利用有着不可预见的风险,竞买申请人在递交报名申请前,应仔细阅读挂牌公告及竞买须知,并充分了解采矿权范围的地质情况、**赋存、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等相关情况及区块周边的相关情况,谨慎投资。竞买申请人一旦提交《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挂牌出让公告及其他文件没有异议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2.出让**量以《**县甲茶镇塘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储量核实报告》为依据,出让人只进行程序性备案,不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建议竞买人先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后再参与竞买,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活动,即视为对挂牌出让文件和挂牌出让采矿权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3.竞得人在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后,须依法办理涉及的土地、林地、环保、水土保持、安全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手续后,采矿权人方可对矿产**进行开发利用。 4.****政务中心自然**局窗口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时,除需提供《******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发〔2020〕4号)要求的要件清单外,竞得人办理采矿许可登记需按法律法规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等费用,应缴数额、缴纳方式和缴纳时间等,在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根据《矿产**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及《黔南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竞得人在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前,需到****按相关要求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5.由于诸多原因影响,如出让的采矿权中存在部分范围与生态保护****开发区或建设项目存在重叠的情况,出让人必须处理好重叠问题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重叠问题未处置前,竞得人不得实施任何开采活动。 6.竞得人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后,在开发利用、经营活动中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同步建设,正式投产时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按规定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提取基金,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义务的,经依法查处后,采矿权人仍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受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申请。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及其它费用。 7.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的情形,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或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责令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已经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及其它费用等不予退还: (1)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履行采矿权人义务的,如未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2)竞得人未按照矿产**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治理的。 (3)竞得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撤销采矿权登记,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或者按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的。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竞买结束后,挂牌成交的,与竞得人当场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由****于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对出让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至****,联系电话:0854-****812,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挂牌成交记录或《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未按本公告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本次挂牌作流拍处理进行公示,并且****与****将根据《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号)文件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要求,严格维护公共**交易行为的公平性、严肃性,将竞得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一并纳入失信主体信息记录,列入联合惩戒名单进行通报。 十一、其他内容 1.出让人和交易平台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出让人和交易平台门户网站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2.本次出让的**为**县甲茶镇塘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范围**,颁证机关按照新设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 3.竞得人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30日内,与****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附《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资产评估价值支付凭证等资料。 4.竞得人需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环保、林业、水务、**、应急、交通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和其他机构编制资料,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担。 5.竞得人按照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出让方有权收回采矿权,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 6.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发利用矿产**。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不得实施采矿行为。如发生违法开采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得人不因其采矿权有偿取得而享有任何特权。 本公告在自然**部、****政府、****网站同时发布。 本公告在****门户网站、****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 2024年09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