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338金杯汽车物资总公司电镀锌油箱专用料(冷轧电镀锌钢板)转让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0.33 万元/吨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4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2024-09-26 ~ 2024-10-14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2024)1338****公司电镀锌油箱专用料(冷轧电镀锌钢板)转让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6102 |
资产描述 | ****公司处置资产为电镀锌油箱专用料 |
项目子资产
实物类别 | 其他 | ||
标的名称 | (2024)1338****公司电镀锌油箱专用料(冷轧电镀锌钢板)转让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 / **市 | 数量 | -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先生、176****2817 |
其它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转让底价 | 0.33万元/吨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的物资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底价为3300元/吨,成交价以称重后的实际重量进行结算,不扣杂。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 2、对本次出售的物资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4万元,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 4、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称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转让方指定称重点进行称重,称重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重量或数量超过受让方已交的交易保证金,超过部分价款受让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补足,每逾期1日支付价款,受让方需支付滞纳金1000元,逾期3日视作受让方违约,已缴纳的款项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继续追缴受让方违约的权利。称重后,受让方、转让方需在称重单上签字确认,受让方方可将物资运走。 6、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施工前作业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工作,符合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7、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8、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物资交接并全部清离出场,逾期未清离,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0、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1、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13%增值税发票。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4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其他约定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 3300 | 加价幅度(元) | 10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4-09-26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4-10-15 09:00:00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 |
附件材料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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