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厂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公司****电厂就2024年09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60,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户县,****电厂煤场
4. 交货日期:2024-11-01 至 2025-02-28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合同期内,双方完成月度结算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9-27 09:31:35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600 | <3,8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 | ≥2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25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8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25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此批次燃煤****电厂市场煤厂外代储竞价采购公告,敬请参与报价前认真阅读。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一)、收货人为:【****公司****电厂】
(二)、交货期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三)、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中标供应商组织运输入厂。采用公路运输方式,报价合同量不得低于4万吨(月均1万吨及以上),否则报价视为无效。
(四)、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煤泥、**煤以及任何对接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全额进行赔偿。
(五)、市场煤厂外代储投标、履约保证金
为有效提升代储合同签订质量,提高代储煤实际兑现率,特收取投标、履约保证金:
投标、履约保证金:
投标前,一****电厂账户交付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银行转账回执单)作为投标保证金,中标后直接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期结束60日内,且合同不存在争议,由供应商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保证金无息返还。
投标、履****银行****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汇款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信息一致,并注明履约保证金,转款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公司****电厂
开户行:工行****区支行 |
账号:370********24215819 |
税号:916********19556XT |
大额支付行号:102****00451 |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合同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因为供方(中标供应商)原因,合同期内兑现率小于50%时,履约保证金50万元将不予返还;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除外。
(2)在合同期限内,供方(中标供应商)出现任何经济纠纷及违****电厂相关燃料管理制度的行为,在问题未解决、责任未落实前不予返还。
(3)因供应燃煤种类等指标违约,****电厂有权拒收。供方(中标供应商)应按要求限期改正,如供方(中标供应商)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供方(中标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电厂)造成的所有损失。
二、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或其他发货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卖方需确保拥有所发煤炭的所有权,同时,卖方将发运煤炭的运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流信息、车次、吨数、矿点、承运人等)同步提供给买方,买方据此核查到货煤炭的数量、出卖人等相关信息,作为结算依据。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由买方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入厂煤质量验收管理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制度、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数量以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轨道衡称重的重量为准。
(3)除买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合同期内合同兑现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兑现率在90%—8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1元/吨(含税、税率13%);兑现率在80%—7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 2元/吨(含税、税率13%);兑现率在70%—6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3元/吨(含税、税率13%);兑现率在60%—5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4元/吨(含税、税率13%);兑现率在50%及以下,结算单价下浮6元/吨(含税、税率13%)。
(4)卖方在供煤过程中出现分层装车,参杂使假经发现确认时,按照当日到厂车数总量与异常车辆的占比进行采样并样,作为当日化验依据。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到厂总煤价
1. 煤价(含增值税、税率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 | (千卡/千克) | 元/ [(千卡/千克)×吨] | 月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税率13%) |
烟煤 | 4600千卡/千克 | 月度 | 元/吨 (不含税:元/吨、税额:元/吨)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幅度 | 价格扣减额 (价格或比例) 元/[(千卡/千克)×吨] | 扣减基准(千卡/千克)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 |
烟煤 | Qnet,ar (千卡/千克) | 4500≤-<46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1 | 46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 4400≤-<45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2 | 45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 4300≤-<44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4 | 44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 4200≤-<43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7 | 43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 4100≤-<4200 | 1-100千卡/千克 | -0.01 | 42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 2500≤-<4100 | 1-100千卡/千克 | 每增降低1-100下浮0.003 | 4100 | 单批次 | 累计扣减额-0.01+(单批次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 2500以下 | / | 按0.02元/(千卡/千克)×吨结算 | 2500 | 单批次 | / |
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扣减额 (价格或比例) | 扣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 |
烟煤 | 硫分St,d(%) | >1% | 0.01 | -0.3元/吨 | 1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水分Mt (%) | >18% | 1% | -1元/吨 | 18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挥发分【Vdaf】 (%) | <25% | 0.01% | -0.02元/吨 | 25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五、结算及付款
1. 双方存在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在交货后【3】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2.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合同期内按照月度加权热值结算(当月低于合同基准热值500千卡/千克以外的,单批次结算);
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合同到期次月15-25日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次月10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的货款。
5. 付款方式:现汇。
6.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买方作为****公司内核单位,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6********19556XT
地址、电话:**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2号029-****5555
开户行及账号:建行****路支行610********050002882
备注栏(必须填写):****公司****电厂
(2)上述开票信息仅作为买方对外开具和取得合规性发票,不能直接用于对外收付款,对外收付款以买方****银行信息为准。
(3)禁止开展保理融资相关业务。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1) ****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公司****电厂
2. 联系人:孟嘉
3. 联系电话:029-****2405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