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佛山市南海区电力管廊(一期)项目—佛山220千伏北坡输变电线路配套电力管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二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告信息
粤港澳大湾区—**市**区电力管廊(一期)项目—**220千伏北坡输变电线路配套电力管廊建设工程 | ||
粤港澳大湾区—**市**区电力管廊(一期)项目—**220千伏北坡输变电线路配套电力管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二次招标) | ||
粤港澳大湾区—**市**区电力管廊(一期)项目—**220千伏北坡输变电线路配套电力管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二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 ||
正常 | ||
2024-09-26 10:00:00 | ||
2024-09-30 10:00:00 | ||
2024-09-26 09:03:32 |
公告内容
**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
投资项目代码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粤港澳大湾区—**市**区电力管廊(一期)项目—**220千伏北坡输变电线路配套电力管廊建设工程 | ||
招标项目名称 | 粤港澳大湾区—**市**区电力管廊(一期)项目—**220千伏北坡输变电线路配套电力管廊建设工程 | ||
标段(包)名称 | 粤港澳大湾区—**市**区电力管廊(一期)项目—**220千伏北坡输变电线路配套电力管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二次招标) | ||
公示名称 | 粤港澳大湾区—**市**区电力管廊(一期)项目—**220千伏北坡输变电线路配套电力管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二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024年09月24日 | ||
评标情况 | 推荐中标候选人:主:****;成:****设计院有限公司; ,技术标评审得分:49.66,资信标打分得分:30.00,经济标评审得分:19.54,综合得分:99.20。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主:****;成:****设计院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 ****620.16(元) | ||
质量承诺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
工期(交货期) | 120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张典波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 | 1、电力工程电气高级工程师:粤高职证字第160****001053号 2、注册电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DF****00237 | ||
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对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未作要求。 | ||
企业资格能力条件资格情况 | ****: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甲级/证书编号:A****15775 ****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证书编号:B****16678 | ||
企业资格能力条件业绩情况 | 1、**220千伏**规划输变电工程 2、**220千伏良洞(**)输变电工程 3、220kV恒三甲、乙线#53-#60段架空线路迁改工程 4、**220千伏营地输变电工程 5、****电站迁建工程勘察及初步设计 6、220千伏康三甲乙线改造工程 7、****邦普一体化新材料产业项目220****电站**工程 8、****电站迁建工程项目工程 9、**500千伏**站220千伏配套工程 10、**220千伏沥中输变电工程 11、**220kV**站增容改造工程 12、220kV****电站工程 13、**220千伏兴瑶至硫都(安塘)第二回线路工程 14、**220千****电站工程 15、**220千伏观桥至椹北线路工程 16、**220kV****电站工程 | ||
异议受理部门 | ********公司 | 联系地址 | **市**区桂城佛平二路60号交通建设大厦9楼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王玲 | 联系电话 | 0757-****1547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市******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0757-****3005 |
联系地址 | ****夏南路58号方舟一号1座2栋4层419室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09月26日 10时 | 公示结束日期 | 2024年09月30日 10时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1、工程编号:GC2024(NH)XZ0118 2、勘察设计费总报价为:****620.16 元,其中工程设计费报价为****655.16元 ,设计费费率报价为2.8869%,工程勘察费报价为253965.00元,勘察费综合单价报价为169.31元/米。 3、本招标项目的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为止,其中勘察设计阶段共120日历天。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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