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东大(淄博)有限公司处置高新厂区剩余资产聚醚设备类资产及其备品备件
****处置高新厂区剩余资产:聚醚设备类资产及其备品备件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处置高新厂区剩余资产:聚醚设备类资产及其备品备件 | 项目编号:**** | |
****处置高新厂区剩余资产:聚醚设备类资产及其备品备件 | 标的编号:**** | |
**** | 转让方类别:法人 | |
****公司 | 资产类别(实物):其他资产 | |
批准单位名称: | ||
****2000 元 | 评估基准日:||
22 | 挂牌日期:2024-09-26 |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否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本次转让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项目挂牌截止日当日11: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项目挂牌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50000元的正整数倍。 标的展示: 1、展示时间:2024年10月27日至10月29日,意向受让方须提前与转让方预约勘查时间。 2、地点:**省**市高新区济青路29号。 3、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86****4562 4、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自行进行现场勘查。 5、本次转让涉及标的过户、变更、交割、运输等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基本信息、明细表、图片仅供参考,标的物以实际状况为准。意向受让方一旦出价即视为对标的物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物状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退还标的物。 7、受让方未按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未按时完成价款支付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物另行处置。 8、受让方拆除时不得对不在本次处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道路等构筑物造成破坏。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须到实地查看标的资产现状并签署《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确认书》《受让方承诺函》,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向**产权市场提交受让申请、《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确认书》、承诺函等文件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对标的现状予以认可,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等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设备类资产安装在聚醚生产装置现场,2022年7月停产后闲置至今,其中部分资产已属于工艺淘汰或拆除即报废设备。 以标的物实际状况为准。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受让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 注:资产转让合同样本《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仅供参考。 其他: (1)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并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等一切内容。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标的资产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标的资产与标的资产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公司、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以此要求转让方、****公司、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所的指**算账户。 (3)****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知悉并认可本项目挂牌资产转让底价为含税价格,税率以转让方实际开具的发票为准。其他因本协议项下的标的物转让而产生的税费,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5)受让方同意在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须与转让方签订《HSE施工协议》(如受让方委托第三方实施拆除,受让方应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协议并向转让方提供,受让方**第三方与转让方另行签订协议),提交施工拆除资质、特殊作业资质(应急局核发),并向转让方缴纳“安全环保保证金(金额按照成交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金额按照成交金额的10%)”。安全环保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被扣除50%后,受让方必须在三日内补齐保证金;同时,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提交《拆除施工方案》及《拆除过程中环境保护方案》。转让方对《拆除施工方案》及《拆除过程中环境保护方案》组织评审,并在地方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受让方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在拆除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将委托转让方进行依法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由受让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书面告知转让方。《拆除施工方案》及《拆除过程中环境保护方案》未通过地方安全、环保部门备案(或审核)的,不得进场拆除。 (6)受让方在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30日内达到进场拆除条件并实施拆除,并自进场拆除起90个日历天内将标的资产全部清运完毕。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标的资产拆除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需按照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向转让方缴纳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完成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7)转让方有权安排专人全程监督受让方对资产的运输及场地清理工作,有权了解受让方施工人员变化并对入厂施工人员进行HSE培训教育。转让方发现受让方拆除及场地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作业。在隐患、问题消除后,经相关方共同认定风险可控的,受让方才可继续施工作业。 (8)进入转让方厂区的受让方、施工方及施工人员须接受转让方的管理和监督,并严格遵守转让方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达到或具备上述条件,受让方方可对标的物进行拆除。 (9)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受让方未按期完成整改,转让方有权按日扣除安全环保保证金,扣除比例视隐患导致的后果为安全环保保证金的10%—50%。 (10)意向受让方同意在成为受让方后,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前,不再提出新的踏勘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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