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港国际枢纽经济产业园二期T3、T4装饰工程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果园港国际枢纽经济产业园二期T3、T4装饰工程”答疑、补遗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一: 1. 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投标函附录条款名称内容: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分包的约定内容是否填写“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即可
2.若**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导出的投标文件格式与 PDF版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1、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投标函附录条款名称内容:工期、工程质量要求的填写需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及1.3.4条款之要求,分包的约定内容填写“不允许”或“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均可。
2、以制作软件导出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质疑二:项目还处于装修设计单位招标中,装修图纸已经出来了,并且已经放在装修施工招标文件中了,为什么呢
答:本次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均已完成。新招的装修设计单位主要是为了完成硬装和软装的二次深化细化设计(如:轻质成品铝隔断、固定家具、灵活家具等)。
质疑三: “通过******集团有限公****审计局或******评审中心****审计局结算审计后,付至******集团有限公****审计局或**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请明确审核的时间。1年内还是2****审计局结算审计报告审定金额的 97%,留结算审计报告审定金额的3%作质保金,
答:现阶段无法明确具体时间。
质疑四:建筑工程里面包含装饰装修,请问是否满足业绩要求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包含建筑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则需满足装饰装修部分的单项合同**工程造价在1852万元及以上。
质疑五:关于纸质投标保函: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银行、保险机构、****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请问如****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终本案件、股权冻结、股东股权冻结”四种情况的一种或多种,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1.根据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发的《****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2、在2022年度和最新2023年****公司监督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中均评为E级;根据重****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24]116号第十二条评级等级的对应含义:评级结果为E级,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长期未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或已无法正常经营,需要监管高度关注,亟待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综上评级E****公司不具备相关部门对开立保函的要求.
答:不符合。出****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纸质投标保函应严格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保函开立要求。
质疑六:项目经理答辩时,是否可带答辩资料
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 项目经理答辩已明确:答辩时不得携带相关资料。
质疑七:请问1: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规定的建筑业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请明确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请问2: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规定的建筑业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我司只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 投标保证金已明确: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建筑业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如需免除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八章)及相应证明材料。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符合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联合体成员单位需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八章)及相应证明材料。
2.同质疑七问题1回复。
二、补遗部分
1、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28,387,025.93元(大写:贰仟捌佰叁拾捌万柒仟零贰拾伍元玖角叁分),其中:措施费总报价最高限价:3,266,269.29元,措施费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1,020,934.92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最高限价详见本次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金额,工程量清单以本次补遗发布的限价清单为准。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最高限价、措施费总报价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限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招标人给定的金额填报,****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以上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通知内容为准。请各潜在投标单位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招标人:**** | |
招标代理机构:**** | |
2024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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