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
****就 **省,**市,****煤矿到 **省,**市,**县长****公司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60,000
5. 发货地:**省,**市,****煤矿
6. 到货地:**省,**市,**县长****公司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4-10-01 至 2025-03-31
9. 运距:142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9-28 15:08:09
四、竞价主要条款
以下公告中甲方为招标人,乙方为投标人
一、运输货物名称:烟煤,品种:混煤
二、运输数量:具体数量以甲方实际调运计划量为准
三、基准热值:以矿发热值为基准热值(热值标准为收到基低位热值)
四、运 价:运输报价为含9%增值税的价格
五、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六、装煤地点:****煤矿
七、卸煤地点:甲方储煤场
八、计量方式:甲方汽车衡计量
九、运输数量、质量及兑现率考核:
1、数量考核:
1.1运费结算数量以甲方计量实收数据为准。若乙方所运煤炭水分、矸石、煤泥等杂物较大,或司机在煤车接卸中有不良行为,甲方有权进行现场扣杂处罚。
1.2.1若亏吨没有超过运输途耗1%,按(亏吨+扣吨)×当月甲方结算煤价从乙方当月运费中扣减。
1.2.2若亏吨超过运输途耗1%,乙方又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亏吨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或有证据证明乙方车辆有压磅、撬磅、煤场放水、偷换煤、私下将煤卖给第三方等行为,按甲方损失煤量×当月甲方结算煤价×3从乙方当月运费中扣减;有证据证明系矿方装车原因造成车辆所运煤炭途耗超过1%,按1.2.1条款考核。
1.3若矿方提供书面说明由于其生产、装运原因造成乙方装运煤炭较湿或含有矸石、煤泥等杂物,被甲方进行了扣杂处罚的不予考核,其扣吨由甲方与供煤方协商处理。
1.4甲方对运煤车辆扣杂质、扣水分、现场处罚司机不良行为处罚扣吨等数量,均不算作乙方运输煤量。
2、质量考核:
2.1到厂热值以甲方化验数据为准。
2.2 若乙方所运煤炭到厂月度加权平均热值低于基准热值100千卡/千克以上,按结算煤量×(基准热值-100千卡/千克-到厂月度加权平均热值)×结算煤价/基准热值从乙方当月运费中进行扣减。若矿方出具书面函件证明其煤质不稳定,热值波动幅度大,则对乙方不予热值考核。
2.3 若乙方所运煤炭单车抽检热值较当日该矿点的到厂加权平均热值(含其它承运商拉运的煤炭)低于100千卡/千克以上,按:当日单车实收量×(当日加权平均热值-100千卡/千克-当日单车抽检进厂热值)×同期(结算煤价+合同运价)/基准热值从乙方当月运费中进行扣减。符合公司异常煤标准的按异常煤管理规定处理。
2.4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在运输、采样、接卸等环节发现煤质异常,或发现乙方运煤车辆未贴封条、未打铅封、煤炭加水、所运煤炭水分大、矸石杂物多等其它情况,将依据甲方《汽车煤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2.5 乙方在装车时认为矸石过多、水分过大或煤质异常,需立即向矿方提出异议,同时向甲方报备并提供证据。若乙方在装车时发现矸石过多、水分过大或煤质异常不及时向甲方报备,造成其所运煤炭到厂热值低,甲方所受损失由乙方承担。
2.6 若乙方合同期内多次出现其当日进厂加权热值较当日矿发热值低239千卡/千克以上的情况,或乙方全月到厂加权平均热值较当月矿发加权平均热值低100千卡/千克以上,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运输合同,另行选择其它承运商运输。同时与甲方该矿点当日火车煤到厂热值,其它单位当日到厂汽车和火车煤热值进行对比,根据对比差值及造成原因,决定是否冻结乙方12个月内在甲方全部线路的运输资格。
3.兑现率考核:由甲方提前向乙方下达调运计划,乙方应按甲方调运计划组织运输。若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调运计划量的:连续3天运输量兑现率低于甲方日调运计划的50%,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扣减当月运费3元/吨,并冻结乙方6个月内在甲方全部线路的运输竞价资格;连续5天运输量兑现率低于甲方日调运计划的50%,或连续10天运输量兑现率低于甲方日调运计划的90%,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其3年内在甲方全部运输线路的运输竞价资格。若因矿方生产或发货、甲方停止或减少采购、天气、道路、环保要求变化等原因造成的运输量减少部分,不计入兑现率计算。
十、结算方式:
当月运输次月结算,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运输结算单,开具国家统一运输发票,经甲方核对后办理结算手续,****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结付运费。
十一、车辆管理:
1.乙方组织的运输车辆,必须满足甲方现场接卸条件;必须符合国家交通道路运输安全要求和购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必须达到国家环保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必须安装车辆北斗卫星定位系统;严禁私自改装车辆运输;严禁车辆超载运输。司乘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进入矿方装煤、甲方卸煤现场,要严格遵守矿方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现场作业要符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及现场具体要求,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运煤车辆车厢必须全程覆盖严密,进入甲方指定区域后方可揭开。运煤车辆在宝冯公路、运煤路、厂区的车速分别不得超过40、15、5公里/小时,避免扬尘及抛洒。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一经发现按汽车煤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因乙方车辆在运输途中造成煤炭抛洒、扬尘而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全部由乙方承担。
2.对由于违规行为等造成行政部门的处罚(包含对甲方的处罚),由乙方承担。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甲、乙双方及第三方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失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对所运煤炭的数量、质量负全责,并无条件接受甲方监督。乙方车辆在运输中发生故障、事故等需较长时间停留时,需当时立即向甲方报备并提供证据。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所有运煤车辆有效完备的行车轨迹等信息,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十二、投标保证金约定:
1.为确保甲方运输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在招标时向乙方收取投标保证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乙方须在网上报价****公司帐户将投标保证金转入甲方帐户,并将转款凭证发至甲方联系人。
2.若乙方同时参与****、大唐******公司运输招标,****公司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
3.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缴纳足额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竞标权利,取消其评标资格,竞标报价无效。
4.招标过程中,乙方若出现围标、串标等违反公平竞价有关规定的恶意竞标行为;不履行竞标承诺或在中标后拒不签订运输合同等不良行为,致使甲方招标工作流标,甲方有权扣除其投标保证金。
5.若乙方未中标可出具书面退款申请,按甲方退款流程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款事宜。
十三、履约保证金约定:
1.乙方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是为保证乙方如约完成本次运输业务而为甲方提供的履约担保。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2.1 甲方要求启动运输后,乙方拖延超过三日仍未启动。
2.2 因运输车辆排放标准不符合要求、未加盖篷布发生煤炭抛洒、扬尘等,造成甲方受到环保部门通报或其它处罚。
2.3 乙方在运输、接卸等环节出现异常煤、压磅、撬磅、煤场放水、偷换煤、私下将煤卖给第三方,以及相互之间哄抬运价、扰乱市场且处理不力等不良行为。
2.4 发生重大不安全事故,造成甲方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政府部门通报或其它处罚。
2.5 ****煤矿有关规定,致使发生运输管理纠纷,造成矿上停止装煤3天以上。
2.6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恐吓甲方相关工作人员。
3.合同期内履约正常,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出具书面退款申请,按甲方退款流程办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款事宜。若乙方未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甲方下次运输招标时其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投标保证金。
十四、其它约定
1.为响应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组织新能源电动车辆承运的,在运价相同情况下享有优先承运权。如果乙方组织新能源电动车辆承运,其报价在本次招标报价最高限价范围之内,并同意以本次招标最低中标价承运,可以参与甲方本次承运业务。
2.若因天气、运输路况或运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乙方提出调整运价或终止合同的,须经甲方同意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重****公司,在此之前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停止运输。若乙方继续中标,双方另行签订煤炭运输补充协议。
3.本合同仅限于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煤炭运输业务,双方均不得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第三方。对于该合同范围外乙方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发生第三方强行向甲方主张权利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收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5.双方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十五、承运执行期: 2024 年 10 月 1日至 2025 年 3月 31 日。
⑴.**公司: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开发区支行
账户号码:610********052500861
⑵.宝二公司: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区支行
账户号码:610********050000435
甲方联系人:杜宝林,电话181****1161
电子邮箱:****@qq.com
朱睿,电话 177****7667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2. 联系人:杜宝林
3. 联系电话:
六、备注
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