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市2024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市2024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12)〔2024〕18号)精神,****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市******委员会****小组的集体土地1.0868公顷(旱地0.3988公顷,果园0.5271公顷,农村道路0.1332公顷,田坎0.0277公顷)。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一)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二)征收位置:******委员会****小组(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收土地面积
被征地单位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
小计 | 旱地 | 果园 | 农村道路 | 田坎 | |
庆远镇山湾 村民委员会 ****小组 | 1.0868 | 0.3988 | 0.5271 | 0.1332 | 0.0277 |
合计 | 1.0868 | 0.3988 | 0.5271 | 0.1332 | 0.0277 |
四、征地补偿金额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旱地、果园 | 0.9259 | 107.2665 | 99.3181 |
农村道路、田坎 | 0.1609 | 94.89 | 15.2678 |
合计 | 1.0868 | — | 114.5859 |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发〔2023〕34号)精神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用货币支付方式安置。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 国土**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及《**壮族自治****保障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8号)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落实相关费用。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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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3日